2019年11月12日,有抗爭發起「破曉行動」。4名男學生被指當日在粉嶺一條行人天橋上,投擲鐵枝等物品到東鐵線路軌上,被控「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及「危及鐵路乘客的安全」罪。裁判官陳炳宙昨日(22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裁定表證不成立,4人當庭釋放。

裁判官陳炳宙指,警員在拘捕後未有即時施行警誡,又認為警員違反查問疑犯守則,不接納4名被告的招認。

被告依次為黃如博(20歲)、梁佑銘(21歲)、郁浩倫(18歲)及余灝朗(20歲)。陳炳宙指雖然黃姓警員27669供稱有向首被告解釋「發給被羈留人士或接受警方調查人士的通知書」的內容,但是警員無提交通知書的簽收收據正本,並解釋正本放在警署。裁判官質疑其它是否以往都會私下保管疑犯簽署的文件,對警員部份證供的可信性予以「極大保留」,批評不知他憑什麼認為法庭對警員的工作一無所知,遂拒絕接納黃的警誡供詞呈堂。

被告招認後方警誡 官指不公

裁判官又質疑,拘捕次被告梁佑銘的警員梁毓男,在當日查問梁佑銘時,要等到被告說「因為阿朗要掉嘢落路軌,所以要幫手睇住有無警察嚟」後,梁毓男才作警誡,認為警員已違反查問疑犯守則,使次被告不知有緘默權下招認。陳炳宙認為警誡後的招認,受警誡前的不公平影響,故全部剔除被告警誡前後的證供。

至於郁浩倫案發時未滿16歲,警員張耀永在郁的母親到場前,便發出「發給被羈留人士或接受警方調查人士的通知書」並補錄口供,裁判官質疑警員故意違反查問疑犯守則,又指如果不是郁母趕到,被告已被要求在警員記事冊上簽名核實口供內容,認為依賴有關警員證供裁決是危險和不穩妥,不接納被告的口頭招認出於自願。

拘捕第四被告余灝朗的警員伍漢傑,早前供稱記事冊屬個人紀錄,無給余簽名,裁判官認為是歪曲事實。伍又解釋記事冊上多項錯處由多餘墨水造成,遭裁判官批評說法太牽強,認為如果他有覆讀口供,就會發現相關錯處,裁定伍未有給時間被告覆讀證供,故不接納第四被告的警誡供詞。

裁判官指出,被告所有招認均不被接納,控方餘下的案情,例如有4條鐵枝在路軌上等環境推論屬於薄弱,被告身在現場、望向路軌不代表犯案,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4人毋須答辯,當庭釋放。

4人當初面對的「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指他們當日在粉嶺百和路與新運路之間的行人天橋,意圖危害乘坐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之間的鐵路上車輛、或身處該鐵路上或附近的人的安全,而將鐵枝非法及惡意擲於該鐵路上,或擲而致橫於該鐵路面上。4人另被控的「危害鐵路乘客安全」則為交替控罪。

案件編號:FLCC226/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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