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楊明於前年8月在中環半山馬己仙峽道發生交通意外。其後他多次改口之後承認「不小心駕駛」及「車窗玻璃透光度不足」,遭判監18日、停牌兩年、罰款2,000元及自費接受駕駛改進課程,他不服刑罰過重而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法官陳仲衡昨早宣判,駁回楊明上訴,維持原判,楊明須即時服刑,即楊明需要在獄中過冬、聖誕、除夕和元旦。

據悉,楊明聞判後,眼眶通紅,揮手與家人道別,被懲教署職員押入羈留室。女友莊思明及其姊莊鍶敏亦有陪同楊明到庭,兩人聞判後亦表現得落寞。在散庭後兩姊妹欲到羈留室探訪楊明,但被懲教人員拒絕,指僅律師可以探訪。其後有傳媒問到對判決有否感到失望、楊明會否上訴等問題,莊思明一直沒有回答,直至上車前才向記者表示「多謝大家關心,辛苦晒」。

但今次判刑亦引來不少網民討論,認為楊明已非初犯,18日監禁刑罰太輕,「18個月就差不多」、「冇悔意又唔使加刑,以後有錢人醉駕都唔吹波波成案例。」(沒有悔意又不用加刑,以後有錢人醉駕都不用接受檢查呼氣測試成案例)。

原名林明樂的楊明,2020年8月在山頂馬己仙峽道發生交通意外,撞毀戰前石牆,其後被控「拒絕提供血液樣本作酒精測試」、「不小心駕駛」及「車窗玻璃光度不足」3項罪名。去年他多次改口後終承認「不小心駕駛」及「車窗玻璃光度不足」兩罪,「拒絕提供血液樣本作酒精測試」則罪名不成立,遭判處監禁18日、停牌兩年、罰款2,000元及自費接受駕駛改進課程。

上訴一方早前曾指出,判囚18日及停牌兩年是原則上犯錯、判刑過重。同時又解釋,楊明多年前因不小心駕駛被定罪,現已成長,冀法庭寬大處理。法官陳仲衡一度稱,不論法律團隊提出任何意見,上訴人須為決定負責,更指本案要討論的證據鐵證如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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