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蔡SIR的疑似光顧賣淫按摩院一案,以一個大團圓結局告終。所有經營賣淫場所的罪名全部脫罪,只剩下無牌經營按摩場所的罪名成立,但那是小菜一碟,重中之重是,賣淫場所。

我們都明白,如果這個場所被指定是「賣淫場所」,則光顧其中的蔡展鵬便等於是幫襯淫窟,即使他強調自己沒有買春,也是有失身份,堂堂執法人員居然置身犯罪場所,實在難看。要令蔡SIR得保清白,只有一個方法,就是把他幫襯的場所,說成是「普通按摩店」;至於是否「無牌經營」,則是「兩害取其輕」,唯有硬食。

問題是,警方放蛇拉人,本來就是直衝「賣淫活動」而來;放蛇警也先後作供,說是受到技師的「賣淫服務」邀請,所以才採取行動。這就是困難之處,一個有著賣淫元素的場所,如何能一下子變成「乾淨」?

這就是新香港的奇蹟,法庭上居然有一個名詞誕生﹕「偶爾」(occasionally)向客人提供性服務」﹗活了這半輩子,從未聽到有「偶爾賣淫」這種奇聞﹗賣淫就是賣淫,一次是賣淫,兩次是賣淫,甚麼叫「偶爾」呢?

據法庭所謂,「兩名喬裝警員近半年內五度『放蛇』,均稱獲女按摩師提供色情服務報價,唯在同一時段到訪場所4至5次的蔡展鵬,則稱沒有接受過性服務。將蔡展鵬和兩名喬裝警的證供一併考慮,結論是在10次隨機到訪之內,約有一半客人會被推銷性服務,反映場所可能『偶爾』提供性服務,並非主要用來賣淫。」

首先,一個場所會有一半機會向客人提供賣淫服務,這難道不就是一個賣淫場所嗎?難道一個場所,只向熟客販賣毒品,這就不算是毒窟?警方破獲這許多毒窟淫窟,是否都要證明「百分百提供毒品賣淫」才能入罪?最近藝人楊明醉駕上訴失敗,即時入獄,難道他也可以向法庭申明,自己並非每次駕駛都會醉駕,所以只是「偶爾醉駕」,又可以脫罪?

幾多香港人過去被599G檢控,為何不能用「偶爾不戴口罩/偶爾無掃安心出行」去脫罪呢?

我實在不明白,法庭何以能得出這種結論?

更何況,很重要的一點,這個所謂「偶爾」立論,是蔡SIR沒有接受性服務;這就是關鍵,一個被懷疑接受性服務的人在有提供性服務的場所說自己沒有接受性服,也沒有其他人證物證支持,口講無憑,而法庭居然說「誠實可信」,就此接納,並以此為「基石」,推論出「有客人被推銷性服,但蔡SIR無,所以只是偶爾」﹗這真是荒天下之大謬了﹗

我們先不說蔡SIR的證供有多少說服力,我們要看看放蛇警員作供時曾這樣說。「他稱曾在接受首被告的按摩服務時,曾打探按摩店內是否有其他女子會提供色情服務,首被告答:『呢度嘅收費全部都喺咁樣。』之後更為警員介紹院內的『紅牌』LV,並著警員下次可試。」

看倌,這個證詞非常重要,代表賣淫服務並非個別技師自己忽然提出的服務,而是這個場所普遍的性質,所謂「呢度既收費全部都係咁樣」,還可以即時推介其他技師。

這個證供完全可以證明,這間按摩院,就是一個有著恆常的賣淫服務項目的場所,是一間隨時可以提供不同技師都有賣淫服務的店舖。為甚麼法官不考慮這些證詞去判斷,反而用了蔡SIR個人經驗,就說「偶爾賣淫」這種論調呢?

我們實在不知道如何評價這種法庭判決,是荒謬好笑還是,創新包容?或許下次,有市民在光顧賣淫場所時被掃黃,記得和警員講﹕「阿SIR,呢間偶爾賣淫,同蔡SIR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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