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被指在租用將軍澳工業村大樓,開設《蘋果日報》期間,讓其名下顧問公司力高在蘋果大樓內營運,但未有向地主科技園公司申報,早前被區域法院裁定「欺詐」罪成,法官陳廣池上周六(10日)重判其監禁5年9個月,罰款200萬元,及不得擔任公司管理層等資格8年。同案被告壹傳媒行政總裁黃偉強被判刑1年9個月。判決結果一出,控罪及陳廣池的判辭均被批評。有評論認為,案件亦為當局政治逼害的一部份。
六因素加刑
陳廣池在判辭中,表明6項加刑因素,包括:1)第一項控罪橫跨17年多,由1998年4月至2015年12月;2)力高搬到蘋果大樓有租金優惠,加上營運方便、租約年期和租金加幅確定,屬於「無形利益」;3)力高對黎智英有私人利益;4)黎智英「利用傳媒機構的保護罩下行事」,使科技園「不敢貿然行事」;5)黎智英是聯同其他人犯事,案件「是一項有計劃、有組織及年代久遠的欺詐行為」;6)力高的名字無放在大堂水牌上,沒有人告知科技園職員力高的存在。
另外罰款200萬元,是法官基於力高在1998年至2015年12月,及2016年1月至2020年5月19日因佔用較便宜的處所,認為能賺取的差價的得益。黎需在3個月內清繳,否則會加監12個月。此外法官亦頒下取消資格令,黎智英未來8年沒有擔任公司董事等資格。
陳廣池在判辭中稱,黎智英認為不需要求情信,亦不需要求情,「表示他沒有一絲一毫的悔意」,「沒有悔意並不是加重刑責的因素,但沒有悔疚卻可說是沒有減扣刑期的基礎」。
陳官表示,欺詐罪沒有判刑指引,刑責很視乎案情,以5年為量刑起點,稱黎並沒有實則求情原因,就其第一項控罪(涉及1998年至2015年的欺詐罪)判刑5年。就第二項控罪(涉及2016年至2020年的欺詐罪),陳官以3年為量刑起點,認為「一名犯案者不能,亦不應因犯案越多,反而得到越多刑期扣減」,將其中一年刑期與第一項判刑分期執行,總刑期為6年,因黎同意不少案情,節省法庭資源,酌情減刑3個月,判黎入獄5年9個月。
陳廣池更在判辭的「後語」部份,進一步利用科技園未有盡力執法,抨擊黎智英。判辭稱科技園作為政府工業村土地政策的執行者,理應善用法例賦予的權力,切實打擊違規違租契者。但是本案中科技園的職員只是「反主為客」,拱手相讓自己的權利,任由承租人的指使及督導去進行實地巡察,甚至不盡不實地因應承租人所提供的資料撰寫巡察報告。
判辭認為,明顯黎智英的「傳媒大亨」地位,「使科技園更『投鼠忌器』,自我矮化,不敢按本子辦事」。
另外,判辭稱「一個傳媒大亨,管控一個頗具規模的傳媒網絡及實體報刊,並不表示他因有第四權而不會犯法,更不能說執法機構檢控這傳媒大亨便等同攻擊新聞自由」,並強調本案的性質純然是一宗簡單的欺詐案,「不應把案件的審訊扣上任何政治帽子。這對控辯雙方以及整個社會都是不公平的」。
蕭若元:加刑因素荒謬絕倫 案件攻擊新聞自由
時事評論員蕭若元在其網台節目反駁陳廣池的判辭,認為案件即是攻擊新聞自由:「如果他(黎智英)不是做傳媒得罪政府,根本不會這樣告,亦不會判得這麼重!所以是攻擊新聞自由!」
另外,蕭認為此案沒有受害者,21年的行為涉及200萬元,金額很少,而且科學園並無損失,科學園即使批地給另一名「不會犯法的人」,也是收取同樣的金額,「無一人又一毫子的損失,因為用途已經規定了」。
另一方面,根據案情,「力高顧問」的辦公室只佔蘋果大樓的0.16%。
一般情況為民事索償不會控告欺詐
對於法官指科學園應善用法例賦予的權力,切實打擊違規違租契者,但科技園的職員「拱手相讓自己的權利」,蕭若元反駁是因為「(違規情況)不是很過份根本不會理」。
蕭若元認為,此案屬政治迫害。他說當違反複雜合約其中一項條件,通常是以「違約」打民事官司,法律上並無講明「誤用」(misuse)科學園的土地是欺詐,一般是打合同官司及民事索償,不會控告欺詐,「這些行為日日都在發生,從來無告欺詐」。他進一步說,指明作為工業用途、租金比較便宜的工業大廈,被改建為劏房,「住宅樓宇貴很多的,這是否欺詐?」同一道理,為何從來沒有用公權力執法。
另外,蕭又狠批陳官的加刑因素「荒謬絕倫」,認為無論社會地位高低,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科學園因為你有社會地位不敢巡視?那是科學園不對,不能說他(黎智英)利用自己的(社會)地位」。
當局逼害黎智英在所不惜
資深傳媒人吳志森認為當局判刑之重令人震驚,是對黎智英徹頭徹尾的政治迫害,但只是剛剛開始。他在其網台節目上直言,「如果犯案人不是黎智英,一定不會判這麼重,如果犯案人不是黎智英,是其他人一定不會有事」。他引述其消息來源,租用政府地方的公司將部份房間,或小部份地方租給其它公司營運很長時間,「很多人都是這麼做」並無保密,會帶其他人前往辦公,「因為他們不是黎智英,所以他們無事」。即使被大業主知道,最多都是警告,即使引起訴訟「都不會判這麼重刑」。
他續指,由黎智英聘請英國大狀為其國安法案件辯護,律政司多次試圖阻止都敗訴,特首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都是為黎智英案「度身訂造」,顯示特區政府對逼害黎智英「在所不惜,用盡任何方法,即使破壞香港的法治、司法獨立」,中共國務院港澳辦更在上月稱,要徹底清算黎智英犯下的種種罪行,質疑是以此指揮法官。
吳推算,現年75歲的黎因此案要坐牢到80歲,估計之後的國安案件「(判監)十多二十年逃不掉」,黎「很有機會出不來」。
黨媒報道後警方行動 控罪橫跨20年
黨媒《大公報》2020年5月頭版報道「力高」在蘋果大樓內營運,並批評地政總署「懶理」。同年6月,警方調查事件並搜查力高在灣仔的辦公室。最後黎在12月到警署報到時被捕,被警方國安處落案控告欺詐罪。
控罪指,黎智英與時任壹傳媒集團行政總監黃偉強,於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9日期間,連同周達權及其他人,向科技園公司隱瞞,並非按於1999年5月25日科技園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所訂租契的情況下,使用在將軍澳工業村駿盈街8號的處所,此為黎的第二項欺詐控罪。
黎智英被加控多一項欺詐罪(黎的第一項控罪),指他於1998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連同其他人藉作欺騙,即向香港科技園公司隱瞞,並非按1995年10月24日的提案計劃書、1995年10月24日科技園公司與壹傳媒印刷有限公司(後稱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所訂的租契協議,及1995年5月25日科技園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所訂租契,使用或曾經使用將軍澳工業村駿盈街8號的處所。
周達權轉為控方特赦證人
本案另一被告、前集團營運總裁兼財務總裁周達權,早前以控方特赦證人作供。根據「免予起訴書」的內容,周達權須在2宗案件替控方作證,包括在上述在區院審理的欺詐案,及本月在高院審理的黎智英和3間《蘋果日報》相關公司的國安法案件。控方又曾表示,希望在上述高院案件審結後才處理周達權涉及欺詐的案件,並透露屆時傾向不起訴周達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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