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共份子胡愛民早前被裁定5項刑事毀壞法輪功真相點罪名成立,昨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刑2星期、緩刑30個月。遭被告毀壞財物的法輪功學員表示,感謝法官能秉持公義,懲罰違法者,保護香港法輪功學員的基本權益。不過,這名受害人認為判刑過輕未必有阻嚇作用,亦沒有賠償他們的損失。

裁判官李志豪在判刑時說,被告在審訊後被定罪,沒有悔意,反映他缺乏守法意識。他又說,雖然「愛國」值得尊重,但不能以「愛國」為由為所欲為。被告犯案的暴力情節較輕,但屬於連環犯案,應判處具有阻嚇性的刑罰,判處每項控罪監禁2星期,同期執行,即共判刑2星期,緩刑30個月。

控辯雙方同意案情指,被告於2020年12月13日、19日和20日在香港旺角、黃大仙、尖沙咀毀壞法輪功學員的橫額、展板及電腦架等物品,價值總計1.5萬元。被告同年12月24日被捕,其後被控5項「刑事毀壞」罪。

受害人:感謝法官秉持公義

受害人之一陳女士案發當日在尖沙咀碼頭煉功,並展示揭露中共迫害的展板。胡愛民突然上前將她的展板扔下海,還打爛她的電腦架。

陳女士昨日亦到法庭旁聽。她對本報記者說:「感謝香港法官對恣意欺凌法輪功修煉者的親共暴徒施以刑法;不過,我覺得判得太輕,以往有(刑事毀壞)案件要判監幾個月,為何只判他兩星期,還要緩刑?即使他再犯,也只是坐監兩星期。」她認為,被告多次犯案,肆無忌憚,擔心判決未必能起到阻嚇作用。

此外,判決也沒有提到賠償受害人的損失。陳女士特別提到年近七旬的控方第一證人詩女士試圖阻止被告毀壞時被其推倒在地,「有老人家被推倒,也沒有得到賠償,感到有些不公平」。

另一名受害人莊先生案發當日在黃大仙廣場外停車場講述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真相,胡愛民到場損毀莊先生展示橫額及展板,隨後一路狂奔到龍翔道行車路上。

莊先生也對本報記者表示,認為本案判刑過輕,不能阻嚇親共暴徒繼續對法輪功學員行惡,質疑是中共施壓香港法院所致。

莊先生續說:「我們法輪功學員對胡愛民沒有甚麼偏見,如他改過,都歡迎法官輕判,但他在法庭上的表現明顯沒有悔意,藉口愛國就可以做任何壞事。這種情況下用法律手段制裁他是很合適的,但是很可惜法官沒有做到。我們法輪功學員相信因果報應,如果連法律都制裁不了他,將來他受到的報應更大,對他也是不好的。」

除本案外,胡愛民另外涉及於去年4月3日與多名同夥毀壞法輪功學員的展品,案件將於今年12月8日開審。同案4名被告各被控4項「刑事毀壞」罪,已經在今年7月和8月認罪,各被判處8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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