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26日,大批市民在觀塘APM商場內觀看香港劍擊選手張家朗在東京奧運奪金,一名網媒記者在頒獎禮播放《義勇軍進行曲》期間舉起「港英旗」,事後被捕及起訴。今年11月10日,被告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囚3個月,是首宗違《國歌條例》被定罪的案件。本身認識被告的前油尖旺區議員林兆彬對判決結果感到遺憾,認為判刑過重,亦有學者認為愛國應該要自發,質疑做法或會有反效果。
案情指,2021年7月26日晚上9時許,過千人在觀塘創紀之城五期APM商場內觀看張家朗奪金的現場直播,頒獎禮上播放《義勇軍進行曲》及升起香港區旗,期間被告梁恩寧(41歲)在上層大堂舉起「港英旗」,當時亦有人發出噓聲及高呼「We are Hong Kong」。之後商場職員曾向被告查問,被告則展示網媒「自由人快訊」的記者證。警方調查後,在同年7月30日拘捕被告,並在被告家中搜出記者證及懷疑涉案的「港英旗」。
被告承認控罪,辯方求情時表示,被告梁恩寧患有自閉症及智商偏低,自小被認為是「不正常人」,在特殊學校讀至中三畢業,並呈上醫療信證明。辯方亦認為,被告孤身一人,只是短時間舉起「港英旗」,並未有鼓勵他人,希望法庭輕判。
署理主任裁判官陳慧敏判刑時指,案發時現場有過千人,被告的行為或引起不同立場人士的強烈反應,又稱被告帶著「港英旗」是「有備而來」。陳官以4個半月為量刑起點,認罪獲扣減至3個月。
林兆彬:判刑過重
本身認識被告梁恩寧的前油尖旺區議員林兆彬在11月11日接受本報訪問時表示,對判決結果感到遺憾,反映出《國歌法》以言入罪,與言論和表達自由有抵觸。林兆彬認為,法官以4個半月作為量刑起點比他預期中重,「被告只是舉起『港英旗』,不涉及暴力,沒有鼓勵其他人作出任何行動,本身亦患有自閉症及智商偏低,竟然都要判處監禁?」
林兆彬估計,由於這是首宗涉嫌違反《國歌法》的定罪案件,所以法官要重判,以達到震懾作用。他亦質疑在場有其他人發出噓聲,為何警方只針對梁恩寧,認為可能因為被告是網媒記者,「政權一直都很討厭網媒記者在2019年『反送中』運動的高度參與,經常拍攝到警察暴力對付抗爭者,所以今次借《國歌法》報復網媒記者,『提醒』他們不要再『搞事』。」
沈旭暉:愛國應該自發
去年8月2日,國際關係學者沈旭暉在其YouTube頻道上質疑,究竟拘捕梁恩寧會令更多香港人對中共國歌和中共五星旗真心仰慕,抑或會有反效果。他認為愛國旗與國歌應該要自發,如果需要倚靠法例來讓市民「愛國」,這種愛會有折扣。
沈旭暉憶述,港英殖民時代後期通過了《國際人權公約》以保障言論自由,制衡殖民地時代很多備而不用的惡法,制衡濫捕濫告,但「新香港」講求「三權合作」,而非「制衡」。
沈旭暉反駁建制派「美國都有《國歌法》」的說法,指美國《國歌法》只是列出奏起國歌時的建議行為,就算民眾不遵循法例中的建議,也不會構成違法及不會被拘捕。
沈旭暉引述1943年美國聯邦法院「西維吉尼亞州教育局訴巴尼特案」(West Virginia Board of Education v. Barnette)指出,如果任何學校強迫學生在奏國歌時做出劃一動作,例如向國旗敬禮,即屬違反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論自由。在美國,國旗與國歌應該通過國民自發地、由下而上表示尊重,才顯示出國旗與國歌的偉大,「如果不肅立致敬就要又拉又鎖,大家會否真心尊重國旗和國歌呢?」
違《國歌法》最高監禁三年
2020年6月4日,立法會審議《國歌條例草案》,草案最終在41票贊成、1票反對下通過。當日,時任立法會議員陳志全、朱凱迪以及許智峯將臭味液體潑在會議廳地上,三人及後被控《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中的「藐視罪」,以及《侵害人身罪條例》中的「意圖損害等而施用毒藥等」。
根據法例規定,任何故意侮辱「國歌」的行為,如報以噓聲、在升旗禮舉起示威手勢或在網上惡搞,一經定罪,最高罰款港幣5萬元及監禁3年。另外,《國歌法》亦規定將「國歌」納入香港中、小學教育。
案件編號:KTCC1220/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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