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涉去年拒絕應警方國安處要求交出資料,案件今周五(2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第5日審訊,前副主席鄒幸彤盤問控方證人時,質疑當局發出「遞交資料通知書」的必要性,對方回答時指警方有權根據需要行使相關權力索取資料。

鄒幸彤今日在庭上盤問負責調查支聯會的國安處署理高級警司洪毅時提出質疑,認為警方在「遞交資料通知書」要求索取的資料,如支聯會職員的出生日期,與國安處調查的「組織4」無關。並指如支聯會主席及執委的個人資料、以及開支和財政等資料,可從公司註冊處或其它公開渠道取得,質疑發出通知書的必要。

洪毅回答時表示,同意支聯會主席、執委等個人資料可經其它渠道索取,亦承認警方已早向銀行等索取支聯會的財政紀錄,但不同意發通知書是不必要,認為不能確定取得的資料是否完全正確或已包含全部內容。他又認為國安處人員有權不受限制決定行使哪項權力索取資料。

鄒幸彤又指,洪在發通知書時沒有考慮通知書的範圍和是否必要、以及支聯會常委能否在兩周內提供相關資料,洪否認稱自己有考慮,但沒有在申請文件明文提及。鄒質疑,負責審批的警務處處長並不知道該些考慮,洪就稱相信處長會作出其評估。

鄒幸彤引用警方申請發通知書的文件,當中提及「組織4」支持「港獨」,並有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其代理人,為防止及偵查涉及的「某項罪行」(該罪行因PII被隱去),有需要向支聯會索取資料。鄒問洪這是否代表警方認為支聯會支持「港獨」。洪毅不回答,聲稱有關調查受「公眾利益豁免權(PII)」保護。

案件編號:WKCC363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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