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散的支聯會連同主席李卓人、副主席何俊仁及鄒幸彤,被控《港區國安法》中的「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其前副主席鄒幸彤早前申請司法覆核,解除交付審訊程序的報道限制月初勝訴後,案件昨(17日)在西九龍法院提堂時,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表示根據司法覆核的判決,決定以公開形式進行初級偵訊,並下令取消此案自2月14日首次提訊時起的報道限制。學者質疑當局只想「黑箱審訊」,阻止公開和報道審訊的原因是為掩其醜態。
鄒幸彤是在今年2月1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申請解除《裁判官條例》(《條例》)第87A條,限制傳媒報道交付審判程序的內容;但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在4月25日拒絕。當時羅德泉稱一旦放寬限制,恐在案件未審訊時,就引起社會尖銳甚至帶有攻擊性的討論,為潛在證人帶來心理壓力,甚至畏縮不作證,有礙公平審訊。
鄒幸彤質疑控方千方百計阻止報道此案是為掩醜態
本身是大律師的鄒幸彤,就解除交付審訊程序的報道限制,在4月25日與控方交手時,曾經直斥控方千方百計阻止關於案件的報道,批評控方調轉理解清楚法律條文。
雙方當時爭議《條例》第87A條(2)條的字眼:「裁判官在被控人或其中一名被控人(視屬何情況而定)為該目的就任何交付審判程序提出申請後,須(英文為”shall”)作出第(1)款不適用於有關該等程序的報導的命令」。《獨立媒體》報道,鄒幸彤當時指出條文意味被告申請,裁判官就「須」解除報道禁令,控方無權反對;但是控方認為「須」沒有強制性,法庭有「隱含權力」拒絕。
鄒幸彤認為,政府高官等已經放出片面訊息指控被告,即使有陪審團,早已經有不公平印象,故不需再存在報道限制。她又認為「公平審訊」是自己知道如何最受保護,不是控方可以代表決定,批評控方曲解法例,「條文合用就『依法辦事』、不合用就『隱含權力』,不是司法取代立法是什麼?」她又質疑控方為何千方百計阻止此案的報道,質問「控方到底驚啲咩?」(控方到底怕什麼?)進而指出,控方明白在法庭作出毫不合理的指控,故要禁止報道和討論,「令他們的醜態不為人知」。
提司法覆核推翻報道限制
不過,在鄒幸彤連番反駁下,羅德泉仍然拒絕鄒的申請。
鄒於5月30日就羅官的決定,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在8月2日獲判勝訴。當時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認為,羅德泉拒絕解除限制的原因,有違「司法公開」原則,認為法庭能夠以其它方法,例如匿名令保護證人。李官亦指出除非法庭為秉行公義而有「絕對必要」(strictly necessary)拒絕,否則不應拒絕解除報道限制限制申請,而羅官未能展示出有「絕對必要」維持報道限制。
學者:只是想黑箱審訊
理大應用社會科學系前助理教授鍾劍華表示,當局「只是想黑箱審訊,不用太肉酸(難看)」,他又引民主派初選「47人案」為例,當局不設陪審團的原因,是沒有陪審團就不需要理會常識,只要法官配合就可以。被問到當局是否還在乎外間的觀感,鍾認為是不在乎,「不過未必想太多國際媒體在這件事上面造到太多文章」。
浸會大學政治及國際關係前助理教授黃偉國早前曾表示,《港區國安法》作為「嶄新的法律體系」,「大家都不知道做過什麼、說過什麼會觸犯國安法,正正是要法庭的報道,講清楚哪些行為、做法會違反國安法」。
黃又質疑「隱瞞(報道)的方法」,是否當局害怕案例之間,審訊處理方式或尺度被對比,引來司法挑戰,故用不准報道的形式作為政治手段。但是「你越不給人報道,別人就更加覺得你整個司法或審訊過程,是黑箱作業」,甚至會覺得是國安法法官濫權,作為政治工具,透過司法程序或手段對政治犯報復。
現時多宗涉及《港區國安法》的案件,包括支聯會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民主派初選「47人案」,均有報道限制。但是有法律界人士指,鄒幸彤的司法覆核裁決,意味日後在有被告申請時,裁判官自動要解除交付審判程序的報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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