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散的支聯會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其前副主席鄒幸彤司法覆核,入稟申請高等法院,解除交付審訊程序的報道限制,昨(8月2日)獲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判勝訴兼獲訟費。有學者推斷,國安法法官或憂被制裁故「鬆手」,但案件在國安法框架下運作,已意味香港沒有法治。
鄒幸彤今年2月1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申請解除《裁判官條例》(《條例》)第87A條,限制傳媒報道交付審判程序的內容,但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在2個月後拒絕。當時羅德泉稱一旦放寬限制,恐在案件未審訊時,就引起社會尖銳甚至帶有攻擊性的討論,為潛在證人帶來心理壓力,甚至畏縮不作證,有礙公平審訊。
案中鄒幸彤作為司法覆核申請人,答辯方為律政司長。鄒一方早前與律政司一方爭議《條例》第87A(2)條的字眼,認為《條例》使用「須(shall)」字,即在辯方申請下,裁判官必須解除報道限制;不過律政司則稱「須」可理解為「可(may)」,認為法庭有權酌情拒絕解除報道限制。
李運騰在判辭中,認為《條例》中反覆出現「須」及「可」的字眼,反映立法者知悉兩者有分別。《條例》所用的字眼「shall」有強制的意思,認為裁判官沒有其所聲稱的酌情權,有關決定屬於越權。
拒解除報道限制 羅德泉被指越權
就羅德泉拒絕解除限制的原因,李運騰認為有關理由有違「司法公開」原則,是「誇大其詞」,認為法庭能夠以其它方法,例如匿名令保護證人,甚至以3名法官取代陪審團審訊。李官續指,即使裁判官真的有上述酌情權,但《人權法案》第10條保障被告有受公平公正審訊的權力,除非法庭為秉行公義而有「絕對必要」(strictly necessary)拒絕,否則不應拒絕申請,而羅官未能展示出有「絕對必要」維持報道限制。
李運騰在判辭亦指,《條例》的立法原意,是為避免陪審團在審訊前,形成對被告的偏見,是保障被告權益,所以被告有權選擇是否需要受報道限制保障。
現時多宗涉及《港區國安法》的案件,包括支聯會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民主派初選「47人案」,均有報道限制。大律師蘇俊文向《明報》表示,是次裁決代表裁判官日後在有被告申請時,便「自動要解除」交付審判程序的報道限制。不過有法律界人士稱,律政司可以提出上訴並暫緩執行。
不時與是次裁決牽涉的「87A」相提並論的「9P」,即限制報道保釋法律程序的《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李運騰在判辭中指,是次裁決不會削弱包括「9P」在內的其它報道限制。
原意為避免陪審團對被告有偏見
浸會大學政治及國際關係前助理教授黃偉國認為,支聯會或47人案被告所做的事一向都很公開,甚至他們所做的事,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前都是合法的,「根據《基本法》、人權法去做」,但之後卻因《港區國安法》「要拉要鎖」。他還認為,今次的判決,只不過是代表另一名法官對同一案件有不同意見,從而有不同的結果,而整件事仍然在國安法法庭的框架中運作,「已經是沒有法治」。
黃偉國:國安法運作已無法治 法官或憂被制裁故「鬆手」
黃偉國推斷,國安法法官或擔心自己成為下一輪被制裁的對象故「鬆手」,「可能在一些案件審訊方面,似乎與以往的國安法法官的做法,有幾大的偏差」。他指出,《港區國安法》作為「嶄新的法律體系」,「大家都不知道做過甚麼、說過甚麼會觸犯國安法,正正是要法庭的報道,講清楚那些行為、做法會違反國安法」。
他又質疑「隱瞞(報道)的方法」,是否當局害怕案例之間,審訊處理方式或尺度被對比,引來司法挑戰,故用不准報道的形式作為政治手段。但是「你越不給人報道,別人就更加覺得你整個司法或審訊過程,是黑箱作業」,甚至會覺得是國安法法官濫權,作為政治工具,透過司法程序或手段對政治犯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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