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德薩斯州周四(7月14日)針對聯邦政府最近發布的一份指南文件提出訴訟。該文件要求,即使州法律不允許墮胎,當地的醫療服務者也必須在需要時進行墮胎手術。

德薩斯州總檢察長、共和黨人肯‧帕克斯頓(Ken Paxton)對此表示,拜登政府發布的這個指南相當於是墮胎授權書,是非法的,因為它違反了多項法律。

該指導意見是由美國衛生與公眾服務部(HHS)下屬的醫療保險和醫療補助服務中心(Centers for Medicare & Medicaid Services)於7月11日頒布的。

它告訴各州的調查機構負責人,根據《緊急醫療和勞動法》(Emergency Medical Treatment and Labor Act,簡稱EMTALA),急診科的醫生在遇到有緊急醫療狀況的孕婦時,如果墮胎是一種必要的「穩定治療」手段,就「必須」進行墮胎。

該指南說,即使在那些法律「禁止墮胎,並且不包括孕婦生命和健康的例外情況」的州,也必須進行墮胎。「各州法律不具有優先權。」

美國衛生與公眾服務部部長哈維‧貝西拉(Xavier Becerra)在同一天告訴全國的醫療服務提供者,「穩定治療」的方式中可以包括墮胎,「無需考慮適用於具體程序的任何州法律或授權」。他在信中說,根據《緊急醫療和勞動法》,醫生在某些情況下「必須提供」墮胎。

但顯然,德州官員對這種情況有不同的看法。

法律沒有要求墮胎

德薩斯州州政府官員在一份20頁的訴訟書中說,這項「墮胎授權」要求稱,如果「墮胎是解決(緊急醫療狀況)所需的穩定治療」方式,醫療服務提供者必須進行墮胎。但實際上,這個條件從來都不是《緊急醫療和勞動法》中的一部份。該訴訟是向盧博克(Lubbock)的聯邦法院提交的。

他們還補充說,《緊急醫療和勞動法》「沒有授權、指導、批准或甚至建議提供任何具體的治療方法」,並且「沒有說到墮胎」。

訴訟稱,該指南侵犯了德薩斯州的主權。

原告說,被告沒有修改《緊急醫療和勞動法》的權力,該命令違反了多項聯邦法律。該案的起訴書稱,聯邦政府官員們在沒有提醒公眾和徵求意見的情況下,非法發布了該規則,這違反了《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德州官員要求法院認定該指南不合法,並就此發布禁令,阻止美國政府執行該指南。

美國衛生與公眾服務部沒有立即對評論請求作出回應。

在該指導意見出台後不久,民主黨人祖拜登總統簽署了一項總統令,指示衛生與公眾服務部部長貝塞拉,在30天內確定,如何確保病人「獲得法律規定的緊急醫療護理的全面保護,包括考慮更新當前的、關於緊急狀況特定義務的指導意見,並根據《緊急醫療和勞動法》穩定醫療護理服務」。

在拜登簽署該命令的幾周前,美國最高法院推翻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並裁定1973年的裁決不符合憲法規定。最高法院的最新裁決,將決定是否對墮胎進行全面監管的權力還給了各州。

大法官在多數意見中說:「憲法沒有賦予墮胎的權利,也沒有禁止每個州的公民管理或禁止墮胎。」

帕克斯頓在一份聲明中說:「拜登試圖扭曲聯邦法律,強迫在(德薩斯州)進行墮胎。最高法院將這個問題的決定權交還給了各州。(德州)的法律將會保護那些未出生的生命,而拜登的衛生與公眾服務部正試圖取消這一切。」

他補充說:「這不會在我的任期內發生。我剛剛就此提起了訴訟。我將確保左派的墮胎議程,無法影響到(德薩斯州的)嬰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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