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今日(13日)提醒僱主應儘早預先訂明僱員在暴雨警告下及其後的工作安排,包括上班、下班、復工及在家工作(如適用)等。這些安排不但可以確保僱員安全及機構運作順暢,更有助維持良好的勞資關係。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僱主應預先訂明僱員的工作安排和應變措施。在擬訂及執行有關安排時,應優先考慮僱員的安全和從居住地點往返工作地點的可行性等,亦應儘量體諒個別僱員可能面對的不同情況,如居住地點及附近的路面和交通等情況,並考慮他們的實際困難和需要,採納情理兼備及具彈性的處理方法。
另外,僱主應儘早確切評估在暴雨警告生效期間,是否需要必要人員返回工作地點當值。僱主評估必要人員需求時,應考慮有關僱員的安全,包括僱員在惡劣天氣下往返工作地點,或在家工作的可行性。僱主亦應按行業性質、機構運作需要及服務的迫切性,在顧及人力需求、人事編製及僱員個別的情況下,只要求絕對必需的人員在惡劣天氣下返回工作地點上班,儘量將於工作地點當值的必要人員人數減至最少。
如果黃色、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在工作時間內發出,除非會有危險,否則在戶內工作的僱員應如常工作。至於在戶外及空曠地方工作的僱員,其主管人員應在可行的情況下,儘快暫停所有戶外工作,並安排僱員到安全的地方暫避,直至天氣情況許可,才恢復工作。在發出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時,僱員應待警告取消後及天氣情況許可,才恢復工作。如果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在下班時仍然生效,僱員應留在安全地方,直至大雨過去,僱主亦應在工作地點開放合適地方讓僱員暫避風雨。
僱主應向須在黑色暴雨警告信號生效期間往返工作地點的僱員提供接送服務,或向他們另外發放交通津貼。
對於那些遇到實際困難,而未能在暴雨警告信號取消後及時返回工作崗位的僱員,僱主應體諒個別僱員的情況而作出彈性處理,例如容許返回工作崗位有困難的僱員在家工作或有較寬裕的上班和復工時間。
為避免誤解、爭拗及混亂,僱主應在制定有關工作安排的過程中諮詢僱員,並因應經驗和勞資雙方的需要及實際情況作出適當的更新或修訂。
發言人提醒僱主應遵守《僱傭條例》、《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僱員補償條例》及《最低工資條例》下應負的法定責任及規定。
僱主不應扣減僱員在《僱傭條例》下享有的年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以補償僱員因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未能上班而損失的工作時間。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守《僱傭條例》有關規定可被檢控。
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僱主有責任為僱員提供及維持安全的工作環境。發言人亦表示,如僱主要求僱員在暴雨警告下工作,他們必須在合理及切實可行的範圍內把工作危險程度減至最低。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在8號或更高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或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生效期間,或於「極端情況」公布中指明由超強颱風(或其它大規模天災)所引致的「極端情況」存在期間(包括延展期間),如僱員在該日的工作時間開始前或終止後四小時內,以直接路線由其居所前往其工作地點途中,或在下班後由其工作地點返回其居所途中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僱主必須負起補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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