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文台今日上午9時10分改發十號颶風信號,大部份行業的上班族均停工,但因各行業不同職位的工作性質和要求有所不同,一些基本服務如公共交通、公用事業、醫療服務、酒店及保安等,在惡劣天氣下仍需維持正常運作。
勞工處指,僱主需評估對必要人員的需求,並只要求絕對必要人員在八號或以上颱風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間,回到工作崗位上班。根據勞工處《颱風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則》及《僱員補償條例》,若在必要情況下返崗工作的僱員可擁有以下的權益:
1. 交通接送服務
由於公共交通工具可能會在八號或以上颱風警告生效一段時間後暫停服務,在可能的情況下,僱主應向須在八號或以上颱風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間上班的僱員提供接送服務,並須特別注意接送服務的安全性。如未能提供有關服務,應考慮向僱員發放特別交通津貼。
2. 安全用品及飲食
為確保僱員在惡劣天氣下的工作安全,僱主需為仍須工作的僱員提供足夠的設施及裝備(例如安全帽及雨衣)。在惡劣天氣下,僱員可能無法在惡劣天氣下外出用膳,如有需要,僱主應在工作地點提供食物和飲用水,以供僱員享用。
3. 缺勤工資及假日
上班族可留意,由於惡劣天氣或因不受控制因素影響而缺勤,僱主不應該扣除工資,僱主更不應以此為由解僱僱員。另若僱主減少僱員有權享有的年假、法定假日及休息日,以補償因發出8號或以上颱風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而損失的工作時間,即屬違法。
4. 工傷補償
如僱員在他該日的工作時間開始前四小時內,以直接路線由其居所前往其工作地點途中,或在他該日的工作時間終止後四小時內,由其工作地點前往其居所途中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一律被視作在受僱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引致,僱主必須負起《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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