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台灣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遭中共侵害,台立法院內政委員會7日初審通過《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新增「經濟間諜罪」,任何人不可為外國、陸港澳及境外敵對勢力侵害、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違者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款,未遂同樣可罰。
為防堵中共竊取、挖角台灣關鍵技術或人才,內政委員會7日召開委員會,第二度併案審查《國安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朝野立委均以行政院版本條文為基礎完成審查,部份條文保留,提院會討論前需經黨團協商。
修法說明提到,當代國家之間的競爭已經不限於武力裝備,還包括全球市場與產業分工關係下,各產業與科技的角力;近年台灣高科技產業屢有遭外國及中港澳等競爭對手,違法挖角高階研發人才,並竊取產業核心技術之案件發生,嚴重影響台灣高科技產業之發展與競爭力。
草案新增經濟間諜罪,明定「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的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來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行為。
初審條文明定,若以竊取、侵佔、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它不正方法而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款。
草案也新增「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規定任何人不得「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
若違反「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罰款。上述兩罪未遂犯也可罰之。
另外,由於營業秘密可能涉及龐大商業利益,初審條文也明訂,罰款上限得視不法利益進行彈性調整。如犯罪行為人所得利益超過罰款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的2倍至10倍範圍內酌量加重,不過法人已盡力防止犯罪行為發生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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