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遭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侵害,台行政院17日通過《國家安全法》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份條文修正草案。
前項建構營業秘密層級化保護體系,新增經濟間諜罪,最高處12年、新台幣1億罰款;後者明定涉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人員赴陸需審查,此外,陸資假藉名義來台「人頭」也納規範,最高處3年刑期、罰款2,500萬元。本案函請立法院審議。
政院發言人羅秉成表示,面對境外敵對勢力,紅色供應鏈的滲透,本次兩法修正互為配套,事前嚴防、事後嚴懲,透過法制化,提高國安防線。
外界關注,何謂「國家核心關鍵技術」?
法務部定義包括:流入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重大損害國家安全、產業競爭力或經濟發展。要件則包括:國際公約、國防需要或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考慮,或產生領導型技術或大幅提升重要產業競爭力。等立院三讀通過,「授權組改後的國科會另訂子法去規範樣態,並經行政院公告」。羅秉成強調,由國科會認定、政院公告,不會定義不明。
至於何謂「營業秘密」?法務部說明包括「秘密性、經濟價值、合理保護措施」三要素。羅秉成補充,一般營業秘密技術受《營業秘密法》規範保護,但,要是其技術等級經「一定條件認定」屬「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雖然技術是私企所有,仍需特別保護。
羅秉成舉例,護國神山「台積電」二納米技術,如經國科會認定屬「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就不再只是個人法意,而需受國家法意保護。簡單來說,未來私企核心關鍵技術,即使沒有受政府出資或補助,如被國科會審認達「國家等級」卻遭洩密到對岸,就適用國安新法嚴懲、重罰。再者,還在法院審理中的營業秘密個案,修法通過後適用新法處理。
一般營業秘密案起訴率低
羅秉成表示,過去營業秘密案起訴率低,是礙於舉證困難、企業考慮及告訴乃論,因此不易成案。本次修法填補「秘密保持令」缺漏,讓企業放心提告洩密、竊密者,不用再擔心告了反致秘密洩漏。
法務部檢察司長林錦村補充說明,一般移送案件檢察官起訴率低,主要在於廠商物未符合上述三要件,沒事先採取保護措施或秘密早已公開,就不符起訴要件,因此,近兩年法務部加強園區企業宣導,提高企業對自我營業秘密防護觀念。
「國安法」修法四重點 新增「經濟間諜罪」刑責12年、1億罰款
現行「營業秘密法」並未針對為外國、陸、港、澳等境外勢力,侵害台灣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的人士有特別處罰規範。因此本次《國安法》修法有四大重點:一、核心關鍵技術定義、要件及程序;二、新增經濟間諜罪及核心關鍵技術營密「域外使用」罪;三、「二審管轄」;四、設立國安專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法務部檢察司長林錦村表示,原《國安法》針對侵害營業秘密罪處5年以下刑期、域外使用營業秘密罪判1年~10年;本次新增第三層級「核心關鍵技術營密域外使用罪」罰則3年~10年,易科罰款最高5,000萬元;以及第四層級「經濟間諜罪」最高可處5年~12年有期徒刑,併科罰款最高1億元。
此外,為境外勢力發展組織的國安案件(第7條第1項)以及經濟間諜(第8條第1項至第3項),原本在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未來改採「二級二審」國安專庭或專人辦理,以達速審速結果效。
「兩岸條例」修法 管制涉密人員赴陸
「兩岸條例」修法部份,陸委會表示,中國大陸近年持續竊取掠奪吸納台灣的核心關鍵技術與研發人員,為維護國家產業及經濟競爭優勢,配合國安法,修正「兩岸條例」。本次修正有兩個重點:一、針對受政府機構(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人員,建立赴陸審查機制。二、針對陸資假藉人頭違法來台投資,或陸企違法在台從事業務活動,明確規範人頭為處罰對象,並提高相應之刑責。
未來,針對受政府出資、補助、委託,達一定基準的機構、法人,例如學校、研究單位、私企特定項目,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個人或法人、團體、其它機構成員,及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3年者,赴陸,應經由國安局、法務部與陸委會組成「審查會」審認許可,違者可處新台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款。
羅秉成強調,這是「有條件管制」,不是所有關鍵技術涉密人員赴陸都要被規範,「前提是有政府角色」才需管制,私企自行研發的關鍵技術人員要去大陸,不在管制範疇。但是,如私企沒有國家補助,但技術達關鍵「國家等級」(由國科會認定)就要受管制。羅秉成強調,政府不會調取企業技術內容,僅需提列客觀標示,業者不用擔心秘密曝光。
政府出資到何種程度要受管制?陸委會法政處長蔡志儒回應,要達「一定基準」,至於「一定基準」則授權國科會另訂之。羅秉成補充,「不能政府出一點點錢、就要管很大」,因此會訂出「基準」如金額、比例等。其次,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必須是國科會認定、政院公告的,管制對象是實際從事涉其技術的人員。「必須上述三要件都符合」,才列特定身份人員予以管制。
此外,針對陸資假藉人頭或繞道並使用人頭來台,這次也新增將「人頭」納為處罰對象。陸委會表示,中國大陸營利事業利用其於「第三地」投資的事業,未經許可在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以及藉人頭名義在台投資,藉此挖角台灣高科技人才,或招攬會員、招商投資,擾亂台灣交易安全等不法行為。
修法後,除了中國大陸營利事業未經許可不得在台投資外,也新增「陸資於第三地區投資的事業」以及「人頭」(將本人名義提供或容許他人使用)都納入違法範圍。違反者,從原本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款,提高為3年以下刑期或科1,500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鑒於中國大陸營利事業透過第三地區投資公司來台情形趨頻繁,且屢有陸資假借他人名義,隱匿身份或資金來源來台。本次修法明定,陸資於第三地之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台設立分公司,不得在台從事業務活動,違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蔡志儒說,現行規範僅針對陸資繞道第三地規範,並未對其繞道的「人頭」做處罰,本次修法新增將「人頭」列同等處罰對象,若將名義提供或容許他人使用者(人頭)得處新台幣12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款。
立委陳歐珀表示,從違反國安案件的資料來看,過去5年多來,被起訴的有137位,入監服刑的卻只有9位,而且都是起訴後獲法院輕判,毫無嚇阻作用,所以這次修法特別提出採用二級二審,以及速審速決、國安法庭等新的刑事重大變革。
立委:修法可增進國際對台信任
立委鄭運鵬則說,現在全世界都在圍堵中共經濟間諜,此次修法也是增進國際對台信任,如果台灣在國防上常有共諜、關鍵技術產業常被偷,國際大廠會不敢跟台灣合作,台灣也須向國際社會與民主友邦保證,台灣有心處理間諜問題。
至於為何需修訂《兩岸條例》?鄭運鵬解釋,對台灣而言,只有中國在台灣須繞道第三國,或找人頭隱匿資金來源,這是非常特殊的情況,因此有必要從嚴審查,修法將漏洞補上。
由於今年是選舉年,外界關心本案是否年底前通過,政院官員表示,希望立院優先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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