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文)
利塔魯:而且別忘了「Facebook 監督委員會」,對Facebook的監督指導,別忘了至少有一位前民選國家元首(指丹麥前首相施密特(Helle Thorning-Schmidt)), 他是委員會的成員。理論上,當裁定特朗普的帳戶是否應該恢復時,他們有最終投票權。
我想現在委員會有20人,不都是美國人。其中一些是其它國家的前官員,從理論上講,他們實際上可以決定,美國前總統是否可以重新回到社交媒體上?在這個全球化的世界裏,這些問題真的很吸引人……誰在做這些決定?
絕大部份矽谷公司產品 迎合中共需求
看看矽谷和中國(中共)的過往史,絕大部份矽谷公司與中國的互動,都是為了使他們的產品迎合中國的需求。甚至是蘋果公司,如果我記憶無誤的話,蘋果公司甚至將其用戶數據本地化,由(中國)當地的數據中心管理。即使在美國蘋果公司(高調)倡導加密(用戶數據),(美國)政府無權對這些加密數據做任何事情。科技公司(的這些作為),歸根結底一切都是為了錢。如果一個國家人口基數龐大,這些科技公司願意竭盡所能,扭曲這些規則,對言論自由採取更軟弱的立場。
甚至還存在實際的人身安全的問題。比如說,Facebook在他們的廣告中,我不知道他們現在是否仍然這樣做,但在過去,他們的一個廣告參數是,他們會估算某人是不是同性戀。舉例來說,如果你是同性戀,你可能會費盡心思,絕不公開,根本不會承認。但根據他們的算法,他們可能會看出來這一點,所以其實際上是一個廣告商。
實際上,作為一個廣告商,你可以定位並說,我想找到一個算法認為是同性戀的人(投放廣告)。現在,在美國,這(同性戀)是一回事兒,但世界上有一些國家,同性戀會被判處死刑。
因此我問他們:「為甚麼你們仍然讓這個過濾器(selector),在那些會被判處死刑的國家使用?」
回答是:「人權組織可以利用這個找到這些人。是的,(外國)政府可以,但人權組織也可以。」但我說:「人們真的可能因此而死亡,難道這不比那更重要嗎?」
回答是:「不會。」但最重要的是,我說:「你們有沒有……」—— 因為同樣,Facebook 持有這些數據庫——我說:「你們有沒有遇到這樣一個國家,給你一個過濾器,過濾如同性戀之類的人,並說,給我一個現在在我們國家的每個用戶的名單,你們的算法能決定這些人的身份,我們想得到他們的聯繫訊息,特別是在一些國家裏,這會導致死刑。」
我說:「曾經發生過這類事情嗎?你們會否認嗎?」而他們並沒有否認。但問題是,(外國)政府在多大程度上利用這些訊息?這些都是謎中之謎。有了這種透明度,可以看出內部如何運作?事實上,我作為一個記者,我不應該得到社交媒體公司的回答,政要們應該得到答案,美國政府的民選官員不應該像我一樣,得不到答案。
看看他們問到Instagram 時的反應,Instagram對青少年是否有害?在先前的那些聽證會上,Instagram 引用了所有能證明Instagram 有多棒的研究。
但同時在Instagram 內部有所有這些研究,但同樣,他們沒有法律義務分享這些給公眾,我認為這是非常重要的東西。
旁白: 我們的團隊聯繫了Facebook,但沒有立即收到回覆。
科技公司權力之大幾乎無法想像
楊傑凱:我想,這是個很大的問題,對嗎?(因為問題很大)我想我還要重申一下,對嗎?有這樣一個想法,我們有(科技)公司巨鱷,其權力之大,幾乎無法想像——他們控制著公共輿論廣場或其重要的部份,他們正在致力於言論審查。你提出的解決方案是,將他們之前從未提供過的一些透明數據納入法律(義務),作為一個起點。問題是,需要甚麼樣的懲罰措施,才能讓這些公司真正感受到實際威脅?我的意思是,如果對一家公司來說,10億美元(的罰單)對保持公司業務順利進行來說,真的不是甚麼大問題,那麼是要用刑事責任(作為懲罰措施)嗎?你怎麼看呢?
利塔魯:這個問題很難解決。我們看到,歐洲有《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過去我寫過很多相關文章。《通用數據保護條例》有各種各樣的保護和懲罰措施,收費、罰款等等,但歸根結底,它有太多的漏洞,實際上並沒有太多的威懾力。
有一個著名的例子,它甚至說你必須在X天內報告一個違規行為,我想是Facebook 把這個時間延長到了一年多。他們的回答是:「好吧,我們決定何時開始計時,就開始計時。」所以,我認為這是其中一個挑戰,即使《通用數據保護條例》有這麼多的漏洞,它有對研究的豁免,它有對這個的豁免,有對那個的豁免,那個由你的監管機構來決定。
可把它提交內部數據庫義務納入《230條款》
我認為這是挑戰之一。你如何確保它有足夠的威懾力?即使是每天數百萬美元的罰款,(對大科技公司來說)也只是個零頭。如果你把它(提交內部數據庫的義務)納入《230條款》中,你就可以說,比如,不遵守這個規定的平台,將失去《230條款》的一些保護。
這是一種方式。首先,現在它有了威懾力,因為現在突然之間(提交數據變成法律義務)……法院會裁定所有這些東西,但我認為這是第一步,因為現在當你去找社交平台時,他們的回答是:「不,你不會從我們這裏得到答案,因為我們沒有義務給你一個答案。」如果你將其納入法律義務,(他們的回答是)是的(我們應該提供)。
這些公司都有卓越的律師團隊,他們會想盡辦法,他們會確保……但至少有了這個開始,可以提供一些東西,現在我們是零。因此,增加點任何東西,都可以讓我們至少對這些公司的運作,有一些了解。
你會注意到,總是存在著這樣的悖論。比如說,(我並沒有把向國會公布報告當作我的一個解決方案)但比方說,你說,你們做的任何內部研究,必須向國會公開,這反過來會迫使Facebook 交出它的Instagram 內部報告。但問題是,Facebook 以後就不會再做這種類型的研究了。基本上他們會說,這是不是可能導致負面的發現?如果是這樣,我們就不做了。
因此,這些是必須謹慎對待的事情,比如刪帖的影響這些基本的事情。很多時候,(社交平台)公司刪除內容,他們聲稱,這個違反了美國法律,這個內容實際上是非法的,這類事件多久會報告給警察一次?如果你刪除一些內容,你說,這個內容明顯違法,你為甚麼不把它報告給警察呢?
如果這樣做了,並將其提交給法院系統,他們將如何裁決?美國的法治,在多大程度上符合你對現實的預期?這些都是難解的問題。所以,我認為,如果你把它納入《230 條款》,比如具體的懲罰,他們的刑事責任相連帶的罰款金額是多少?這些都是國會所擅長的。
現在,這甚至不是公司必須考慮的事情,他們甚至不需要做任何讓步。所以現在他們可以直接說:「不。」一旦你開始推動將其納入立法,是的,說客和支持者會確保它被淡化,但會有這樣的對話,他們將不得不做出一些讓步,我們至少會從中得到一些東西。我們可以將其視為現代性問題,這是社交媒體時代獨有特徵。
我認為,所有問題的根源、每一個挑戰,都可以追溯到這樣一個事實:兩個多世紀以來,作為一個社會,我們一直試圖達成共識說,這是允許的,這是不允許的。我們從來沒有想出解決方案,所以我們將其交給私人公司,讓他們自己想辦法。但問題是,當我們做移交時,當我們制訂《230 條款》和做移交時,我們把它當成一個黑匣子移交了。我們說,你們去做,我們不想知道其中的任何事情。這是一個有意識的決定,缺乏透明度的(追責)部份——最好讓那些私人公司做,社會不必知道。
我認為,我們可以簡單地將其添加進《230條款》,而且有修改《230條款》的先例,它可以被修改。添加進《230 條款》成為額外條款:作為對所有這些特權的條件,需要有一些透明度,所以,作為一個社會,我們至少可以辯論這些問題。同樣,我們可能會決定,(言論管制問題)我們沒有解決方案,所以我們必須繼續這樣一直做下去,但至少它允許我們進行這種辯論,至少建立一些護欄。
楊傑凱:卡列夫利塔魯,很高興你能邀請到你。
利塔魯:非常感謝你的邀請,很高興來到這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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