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律師宋玉生為法輪功學員做辯護,遭到中共北京律協「立案調查」。聽證會於1月11日上午10時在北京律師協會召開,宋玉生的代理人王全璋律師和彭劍律師出席;謝燕益律師在推特上發文表示,當天上午9點左右他向北京律協申請旁聽,但被拒絕。
王全璋在聽證會上的代理詞顯示,在代理法輪功學員宋麗琴案件的庭審中,宋玉生據稱發表了以下言論:
1. 法輪功教義精神;
2. 否定中國法律明確規定法輪功為「邪教組織」的性質;
3. 沒有法定事由情況下,提出合議庭成員全體迴避;
4. 沒有法定事由情況下,要求合議庭對被告人變更強制措施;
5. 反覆提出異議。
王全璋就此表示,不論以甚麼樣的方式對律師辯護人在法庭上的言論追責,都開了極其危險的先例。
對律師在庭上言論的不當追責 是當局走向野蠻的信號
王全璋於11日對大紀元記者說,「這是個比較嚴重的問題。因為過去他們(當局)對律師的懲罰往往是以律師在自媒體上或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評論一些案件來指控律師炒作案件、擾亂所謂的司法公正,以這些理由對律師事務所進行處罰。有的律師因此被吊照,有的因此被停業。
「但是現在我們看到公權力開始以律師在法庭上的言論來不當追究他們的責任,這實際是破壞了法律對律師辯護人法庭發言的保護。這個口子一旦打開,整個的律師行業可以說是岌岌可危了。
「將沒有律師敢在法庭上去做一些基於事實和法律的發言了,因為會面臨被追究責任的可能性,所以這是個很重要的案件,我們需要關注案件的發展和走向。」
大陸一名人權律師也向大紀元表示,「我覺得宋律師的事情,還有前段時間梁小軍律師以及之前我們幾個律師被吊照的事,都充份說明了習近平上台後,司法環境和他們所謂的指導思想、法治都在急遽的倒退。」
他說:「大部份遭到迫害的律師,特別是709大抓捕案中被迫害嚴重的大部份律師,都是代理法輪功案件的律師。並且,現在吊銷執照,好幾個當局處罰的藉口也都是為法輪功辯護,這實際上說明他們越來越極端,用這種野蠻、非法治的手段管控社會,甚至直接利用公檢法投訴律師,利用司法局和律協來懲治律師。」
他指出,「表面上看是懲治律師,實際上是對整個民間聲音進行打壓和消聲的手段,這是(當局)繼續朝著野蠻、墮落方向走的信號。」
宋玉生:調查人拒絕出示投訴函和指控他涉嫌違規的證據
宋玉生律師11日表示,「聽證會到上午11點多結束。聽證庭組成人員兩男一女,加上一個調查人員,都由律師擔任。聽證會存在最大的問題是,雖經我和兩位代理人強調、要求,但調查人始終不出示投訴函和我涉嫌違規的證據。」
據明慧網報道,2019年9月11日,年近70歲的法輪功學員宋麗琴在大慶人民醫院附近被綁架,關押到大慶看守所。國保支隊馮海波私自拿走宋麗琴的鑰匙,在當事人不在現場的情況下,帶人打開其家門,進行非法抄家。抄走法輪功書籍、法輪功創始人李洪志先生法像、幾部舊手機和6000元現金。
2019年10月16日,宋麗琴被薩爾圖區高新開發區檢察院非法批捕;2020年7月21日被非法庭審。
據宋玉生表示,他因為代理這宗案件,一年前被大慶高新區法院投訴在代理案件中涉嫌違規,但經過朝陽區律師協會和朝陽區司法局調查,違規的事被證明純屬子虛烏有,他以為這事就過去了。
沒想到2021年12月30日,他接到北京律師協會的電話,通知他下個月11號到北京律師協會參加大慶高新區法院投訴他的聽證會。他說,他當時「心裏就咯登一下,看來,來者不善。2022年新年註定是一個不平常的新年」。
他為此準備材料、物色代理人,積極應戰。他說,聽證會結束了,結果不可把握和預料,但是如何為自己申辯卻是可以把握的。他將竭力為自己申辯,最後結果則交給上帝。
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紀律處分的對象是行為而不是言論
針對大慶高新區法院對宋玉生的投訴內容,王全璋律師在聽證會上的代理詞中提出三點質疑:「1. 北京律師協會會員紀律處分規則,處分的對象是甚麼?處分的是行為還是言論?2. 宋律師被投訴的內容是言論還是行為?3. 這些言論是否違規?如果違規,又如何違規?具體明確地違反了哪個規定的哪一項內容?」
王全璋指出,投訴人使用了「公開宣揚」「反覆」「法律明確規定」等政治化、情緒化的術語,對事實進行了有傾向性和有失公正的描述,這樣的「事實」既不客觀也不真實。
他說,《處分規則》第三條明確規定:「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是指會員在執行律師職務的過程中,或者在處理與執行職務有關的事務過程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律師協會制定的各項行業規範的下列『行為』」,因此,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紀律處分的對象應該是行為,而不是言論。而律師辯護人在法庭上的言論很顯然屬於言論的範疇,而不是行為。如果任意混淆言論和行為的屬性,就是擴大和濫用行會權力。
對法輪功部份內容的援引不能被認定為宣揚法輪功教義精神
王全璋說,「根據律師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律師作為辯護人,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它合法權益。
「辯護人要想進行無罪辯護,當然有權論證被告人實施的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其傳播文件的內容當然也是需要辯護方進行援引、分析和論證的事實依據,這是律師法上授予律師辯護的應有之義務,這些內容的援引不能被引申為『宣揚法輪功教義』。否則,CCTV也曾引用過法輪功的內容,又該做如何解釋?是不是也應當認為是『宣揚法輪功教義』呢?」
此外,王全璋還指出,投訴人認為「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法輪功為x教組織」是對現行法律缺乏仔細認真的研究,是一種「官云亦云」的以訛傳訛。
他說,近些年,「我國出台了專門性的立法有近十部,如《反分裂國家法》、《反間諜法》等,但是就是沒有《反邪教法》,迄今為止我國也沒有成立邪教認定機構,我國的立法法更沒有明確規定對反邪教部份的立法。同時根據罪刑法定的原則,我們也看到,中國刑法典根本沒有信仰法輪功罪,也沒有持有法輪功宣傳品罪,更沒有製作和傳播法輪功宣傳品罪,那麼投訴人所稱的『法律明確規定』一說從何而來?哪一部法律,又是如何明確規定的呢?」
提出異議是律師辯護人的基本職能
王全璋還說,提出異議是律師辯護人的基本職業思維和基本職能,「如果律師辯護人不能提異議,那要律師辯護人幹甚麼?國家設立辯護制度幹甚麼呢?而且《刑事訴訟法》也沒有對辯護人提出異議進行次數限制,為甚麼辯護人就不能反覆提出異議呢?」
他說,「『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這是一頂很大的帽子」。但現代文明社會普遍認為,國家的首要和第一層次的兩個要素是土地和人民。政黨、權力機關、軍隊、警察和監獄,只不過是人民的不同組織形式,是在人民之下的第二層次的要素。因此,危害國家安全也就是危害國土和國民的安全。「而反觀宋律師在法庭上的言論,又有哪一句危害了我們的國土安全呢?又有哪一句危害了國民安全呢?」
因此,王全璋認為對律師辯護人法庭辯護權的投訴和懲戒,是對律師辯護權的嚴重侵犯,是對辯護人制度的嚴重破壞,「更何況辯護人的法庭言論根本不屬於紀律處分規則的調整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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