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證監會原發審委委員朱毅被查。中共總書記習近平對金融系統的清洗運動,在11月上旬舉行的中共重要中期黨代會(六中全會)結束後又進一步加大了力度。
11月26日,中共中紀委網站通報,中共證監會原發審委委員、國泰君安投資銀行的投資銀行部總經理朱毅被審查,並突出了朱毅的中共證監會三屆主板發審委委員和證監會上海證監局原調研員的身份。
中共證監會的發審委,是中共證監會設立的一個專門的審核機構,它掌握著一個企業能否上市的審批大權。在過去十幾年裏,等待上市(IPO)審批的企業排起長隊,每年都有數百個IPO積壓,這也增大了發審委委員的權力。發審委的成員除了來自證監會外,還來自相關的基金、券商/投行、會計師事務所及律師事務所。
在2020年1月當局對金融系統的倒查中,一些發審委委員與上市公司、承辦上市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律師事務所,以及券商和基金等之間的金錢和利益交換逐漸被曝光。
朱毅案或涉上海金融圈
根據中紀委的通報,朱毅在2012年5月至2017年9月擔任了中共證監會第十四屆、十五屆、十六屆主板發審委委員,與此同時,他還擔任中共證監會上海證監局辦公室副主任和法制工作處調研員。2018年1月,即他卸任發審委委員數月後,就到國泰君安證券公司出任高管,負責該公司的投行業務。
國泰君安證券公司(Guotai Junan Securities)總部位於中國金融中心上海,是中國境內規模最大的證券公司之一。
中國媒體「21世紀經濟報道」稱,朱毅選擇國泰君安,可能跟他的上司、原上海證監局副局長朱健有關。後者在2016年9月出任國泰君安公司副總裁,2020年9月,進入上海銀行任行長。
而上海銀行的第一大股東,是中共前黨魁江澤民的兒子江綿恒創辦和掌控的上海聯和投資有限公司。此事由中共官媒《北京青年報》微信公眾號「政知局」在2015年1月披露。
證監會三名主板發審委委員被查
除了朱毅以外,「21世紀經濟報道」的報道還說,另外兩名早前被查的、擔任過中共證監會主板發審委委員的官員,分別是天健會計師事務所副總裁陳翔、上海交易所發行上市中心副總經理操艦。
其中操艦在上交所任職接近20年,歷任上交所發行上市部副總監、公司部總監助理、發行上市中心副總經理等官職。
天健會計師事務所在官網上稱,在具有證券期貨相關執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中,按承辦上市公司家數排名,天健排名中國第二。
這三人都分別擔任過三屆中共發審委委員,共事的時間是從2014年4月到2017年9月的第十六屆發審委委員任期。這段時間是中國金融市場最為動盪的時間,2015年還發生了從中國股市1990年開始以來的最大股災,股市在不到一個月的時間裏持續暴跌,令市值蒸發逾20萬億元(3.13萬億美元),期間一半上市公司遭停牌。
這場股災引發金融界和政界震動,被外界認為是反習派勢力針對習近平的「金融政變」。
今年9月18日,中共最高檢察院正式入駐證監會。而此前兩天,證監會和公、檢、法等6個部門,成立了一個打擊資本市場違法活動協調工作小組,稱要「強化大要案懲治」,並特別提到要對涉案上市公司進行司法和行業雙重監管。
證監會創業板審核「大姐大」落馬
10月5日,中紀委還發了中共證監會投資者保護局原一級巡視員曾長虹被審查的通報。曾長虹被中共財經類官媒財新網稱為證監會創業板審核「大姐大」,是中共證監會真正掌握企業上市發行的實權人物。
曾長虹1998年進入證監會,在二十多年工作中,至少有16年時間都是在發行部任職。在2009年11月至2016年12月間,她擔任創業板發行監管部副主任、發行監管部副主任,手握企業上市發行實權。
2015年股災之後,曾長虹被調任投保局一級巡視員,等於是被免去了實權;而與她同握創業板審核實權的另外一名創業板部副主任李量,在2015年股災之後就已經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儘管李量當時是在投保局局長官位上落馬,但檢方在他2016年受審時明確指控,他是因在創業板部工作時期的問題而被調查和處罰。
財新網是這樣描述當時企業在創業板上市是如何反覆被推高股價、加大暴漲暴跌風險的:創業板上市公司在上市發行時獲得高市盈率並被暴炒;上市後,它們又用超募資金大舉收購業內資產,以實數來填虛數,使其更被市場看好而令其估值被進一步推高。
涉上市公司監管 省級官員落馬
今年9月30日被檢察機關起訴的原海南省委常委、三亞市委書記童道馳,被調查和懲處的部份原因,涉及他在證監會時的上市公司監管腐敗問題。他可能是中國迄今為止因證券行業內幕交易罪而被法律處罰的最高階官員。
童道馳在2000年到2014年的14年間,在中共證監會擔任上市公司監管部副主任、發行監管部副主任等官職,主管上市公司的審批工作。他曾經是曾長虹的上級,與她在證監會有過很多交集。
在中共檢查機構9月30日發布的對童道馳的指控中,包括了他在證監會曾經擔任過的5個官位和上述的兩個省級官位。
公訴書特別強調,童道馳在擔任中共證監會發行監管部副主任期間,作為證券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員,獲悉相關股票內幕資訊後,在相關資訊尚未公開前,告知他人買入、賣出相關股票,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內幕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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