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21歲女學生於2017年因心口痛入院,心臟曾四度停頓,轉往深切治療部後一直昏迷,3周後因病毒性心肌炎不治。家屬質疑院方延遲抽血診斷及用藥。死因裁判官黃偉權今(22日)引導4男1女陪審團,指可裁決「死於自然」、「死於不幸」或「死因存疑」。裁判官指,陪審團或會因死者是年輕女生而給予同情,提醒應著重客觀證供作出裁決。陪審團最終一致裁定死者「死於自然」。

陪審團向醫管局提出7項建議,包括建議就抽血化驗制定準則、訂立合理時間指引,院方須監察工作進度;約束病人須制定明確指引;內科病房須增加心律監察儀、超聲波等儀器;若病房有年資較淺的醫生,夜間駐院醫療團隊必須安排其他年資較長的醫生;檢討早期預警機制;確保醫生處方的藥物,會在適當時間給予病人,以及增加醫護人手。

裁判官:即使裁定「死於自然」 不代表醫生能免責

裁判官今早引導陪審團時表示,綜合法醫及專家證人等證供,死者是死於病毒性心肌炎引併發肺炎、橫紋肌溶解症,及缺氧性腦損傷。

心臟科專科醫生譚樂忍作供時指,心肌炎本身無藥可醫,死亡率高達25%,院方只能提供支援治療。事主雖然4次心臟停頓都搶救成功,但是她腦部缺氧時間達55分鐘。

裁判官指,如陪審團接納事主是死於疾病,且疾病有潛在致命情況,醫療介入亦不能阻止死亡,就應裁定是「死於自然」,無論醫療程序上是否有疏忽、延誤等。

若陪審團認為死者的病況不會危及生命,無論有否其它原因導致死亡,則可裁定「死於不幸」。如陪審員在考慮所有證供後不能確定死因,則可裁定「死因存疑」。

裁判官強調,即使裁定「死於自然」,不代表有關醫生能豁免責任,裁定「死於不幸」亦不代表有人出錯,如陪審團認為院方有不足可提出建議。

死者家屬質疑抽血延遲三小時不合理

死者父親早前作供說,女兒並非長期病人,在2017年1月3日晚上出現頭暈、作嘔及沒有食慾,翌日更雙腳乏力,家人召喚救護車送女兒到瑪嘉烈醫院治理。直至晚上9時多,醫生告知他需抽女兒脊髓檢查,發現女兒被「綁手綁腳」,約10分鐘後醫生指女兒突然失去心跳及呼吸,其後搶救幾次。

死者胞姐陳詞時說,家人多次向院方反映死者心臟不適、作嘔及沒有進食,送到內科病房後亦初步診斷為心肌炎,故需要「緊急」抽血,但最後延遲3小時才抽血,院方亦沒有解釋,質疑是因為延遲驗血導致之後診斷受拖延。

內科醫生:早上安排驗血 下午5時仍未收到報告

瑪嘉烈醫院急症室醫生盧偉供稱,死者當日被送入急症室時心跳加速及心口痛,心口痛放射至左肩,導致左上肢麻痺,其心臟的胸椎下方有雜音,其後將她轉介至內科病房。

瑪嘉烈醫院內科及老人科醫生王華鈦曾供稱,他於早上11時許接手,並安排死者驗血及表明緊急,但直至下午5時下班時,仍未收到驗血報告,當時死者的維生指數維持正常。

護士稱死者沒嘔吐 遭死者家屬斥責

瑪嘉烈醫院內科病房護士崔詠儀曾供稱約下午3時,有抽血員死者抽血,被問到為何延遲抽血,崔護士則表示不清楚。她又稱沒有看見死者嘔吐,只是有吐口水痰。

瑪嘉烈醫院內科醫生鄧宇軒作供稱,下午5時半收到護士電話指死者情緒激動及不安,6時半獲悉驗血報告異常,他在7時許到病房,因當時死者情緒不安未能完成檢查,與其他醫生商討後安排腰椎穿刺,診斷是否有中樞神經系統感染。在腰椎穿刺檢查前,死者曾兩度心臟停頓8分鐘及10分鐘。

法醫何文傑供稱,驗血報告發現死者有柯薩奇病毒,是心肌炎常見病毒之一,加上死者的肺部、心室發炎,急性腎小管壞死,認為死者的死因是病毒性心肌炎,及併發肺炎、缺血性腦損傷及橫斑肌溶解。

死者蘇潔茵於2017年1月4日送完瑪嘉烈醫院求醫,同日被送入內科病房,其後轉送深切治療部留醫,延至同月26日不治,終年21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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