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競爭和消費者委員會(ACCC)擬推動一項新立法,禁止大型科技公司在競爭之前,自行選擇自己的應用程式、服務和支付平台。屆時,蘋果、Google、Facebook和其它大型科技公司的反競爭行為將面臨嚴厲的監管。

ACCC主席西姆斯(Rod Sims)表示,將於明年初與業界討論擬定中的法規,其中包括允許澳洲取締諸如將應用程式與操作系統捆綁,或阻止軟件開發商使用他們選擇的支付系統等行為,並將對違反這些規定的公司處以「非常嚴厲的罰款」。

西姆斯告訴《澳洲金融評論報》,這種「事前」監管,即提前禁止特定的反競爭行為,而不是「事後」處理的舉措已經在澳洲的電力和電信市場實施。

西姆斯說,自我推薦,即蘋果和Google等公司在產品競爭之前推廣自己的軟件和服務,將是ACCC關注的一個主要領域。

「數字平台現在也在參與金融服務,蘋果公司卻不允許其他人使用其NFC(近場通信)進行非接觸式支付。」

8月,財長弗萊登柏格(Josh Frydenberg)也提議對大型科技公司在金融服務中的作用進行更嚴格的監管,並建議採用國家利益觸發機制,以命令蘋果公司向聯邦銀行等競爭對手開放Apple Pay電子錢包。

蘋果公司CEO Tim Cook在介紹流動支付工具Apple Pay。(Justin Sullivan/Getty Images)
蘋果公司CEO Tim Cook在介紹流動支付工具Apple Pay。(Justin Sullivan/Getty Images)

西姆斯說,ACCC提交的報告審視了其對大型科技公司長達五年的調查,並建議政府應該採取甚麼措施。

新南威爾士大學競爭法專家希利(Deborah Healey)教授說,全世界有證據表明,「數字平台過於龐大和多樣化,無法根據傳統競爭法進行管理」,這意味著需要制定某種新的法律。

歐盟、英國、德國、日本和美國都在考慮對大科技公司進行某種形式的事前監管,南韓剛剛通過了管理與蘋果和Google應用商店相關的一系列限制問題的法律。

歐盟提議的《數字市場法》包含監管機構希望看到的禁止大型科技行為的一份黑名單,其中包括將不同企業的客戶數據合併到一個數據庫的做法;蘋果禁止應用開發者告知客戶可以在應用商店之外,以更低的價格購買同樣的應用和服務的做法;Google強迫手機製造商在安卓手機上捆綁Google搜索的做法;以及蘋果堅持所有應用內購買,必須使用自己的支付系統的行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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