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投資者購買股票時,他們買到的是公司的一個股份。對嗎?
錯!許多在納斯達克和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國公司除外。投資者購買到的股票,買到的不是這些中國公司的份額。
因為中國公司為了從外國投資者中籌集資金,他們使用了可變利益實體結構(Variable Interest Entity, VIE)。
CNN網站8月9日刊文介紹了甚麼是VIE?VIE結構涉及兩個實體。第一個是設在中國境外的空殼公司,通常都是開曼群島等避稅天堂。第二個是一家中國公司,該公司持有在中國開展業務所需的許可證。這兩個實體通過一系列的合同聯繫起來。
當外國投資者購買使用VIE結構的中國公司股票時,他們購買的是外國空殼公司的股票,而不是公司在中國的實際業務。
例如,中國打車公司滴滴6月在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當美國投資者購買滴滴的股票時,他們實際上購買到的是開曼群島一家名為「滴滴全球」(Didi Global)公司的股票。
「滴滴全球」在中國並不擁有打車業務。它跟中國的滴滴公司之間有合同,允許其股東有權獲得滴滴中國業務產生的經濟利益。
所以,結果就是,在美國投資者啟動交易應用程式並購買滴滴股票時,他們並沒有獲得這家中國公司的直接股權。
滴滴的招股說明書中有介紹這一安排,但並非所有投資者都清楚。絕大多數中國公司,如阿里巴巴、拼多多和京東也都使用VIE結構。
為甚麼使用VIE?
幾十年來,中國企業一直在使用這種結構,因為根據中共法律,外國投資者不允許擁有中國本地企業的股份。
但是,中國公司又希望在國外籌集資金。於是,創建一個離岸控股公司、然後上市,有助於中國公司繞過這些規則。
華爾街和美國監管機構長期以來一直對這種安排聽之任之,這讓美國投資者很容易接觸、並被中國公司——來自世界第二大經濟體、第二大人口大國——市場潛力所吸引。
但這種結構存有巨大風險。首先,不清楚合同——外國投資者有權獲得中國公司生產的經濟利益——是否可執行,也不清楚VIE在中共法律下是否合法。
比如:滴滴在其招股說明書中說,其法律顧問認為其VIE「沒有違反適用的中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且其合同是「有效和有約束力的」。
滴滴的說明書也談及對潛在投資者的警告。
滴滴寫道:「我們的中國法律顧問有進一步提醒說,目前或未來的中國(中共)法律和法規的解釋和應用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中國(中共)政府有可能最後會採取與我們中國法律顧問意見相反的觀點。」
如果換一個角度來思考這個VIE。根據中共當局公布的「負面清單」行業,只有中國籍人士控制的公司才能經營業務,即使是通過VIE結構。
那麼也就是說,這些上市的中國公司一邊是肯定告訴中共政府,它們是由中國公民100%擁有的;但同時,這些公司又告訴外國股東,他們才是真正的所有者。
中美政府現在都對VIE不滿
現在有跡象表明,無論中共,還是美國政府都對VIE感到不舒服。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主席加里‧根斯勒(Gary Gensler)於7月30日宣布了針對VIE的新披露規則,稱中國公司需要更清楚地向美國投資者說明其風險。
他說:「我擔心普通投資者可能沒有意識到他們持有的是一家空殼公司的股票,而不是一家位於中國的營運公司。」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一項新規定將要求中國公司披露「營運公司和發行人(如適用)是否獲得或被拒絕從中國(中共)當局獲得在美國交易所上市的許可」。
這項規定似乎是針對滴滴出行的。就在滴滴出行大規模上市幾天後,中共監管機構針對滴滴發起網絡安全調查,據說是滴滴出行罔顧中共政府某些部門的反對,繼續上市。
根斯勒說:「我相信這些變化將改善——與中國營運公司有關聯的境外發行人的——登記報表整體披露質量。」
中共官方稍早也出台了限制中企境外上市的法規。中共網信辦在7月要求,任何擁有超過100萬用戶數據的中國公司在海外上市前必須尋求該機構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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