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11月警方圍攻理工大學,大批市民響應網上呼籲到油尖旺一帶上街聲援。其中有4男1女被控於油麻地一帶參與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而被捕檢控,今天(10日),於區域法院續審。法官斥控方用詞含糊,又批評主控官思路不清晰。
法官林偉權:喺法庭唔好用啲含糊不清嘅字眼
林偉權法官於開庭向控方提問是否要考慮第三被告的住所,因為之前控方有提及第三被告向警員稱住在粉嶺這個因素。但控方回應法官時卻模糊不清,一時指不作考慮,一時又指會作考慮,法官稱「不要再用含糊不清的字眼,包括不大、基本上等。」又指「法庭不是說『閒話』的地方」,應要清楚表達意思。最後,控方受法官批評後由認為不需要考慮轉為需要考慮。
林官續指,在衣著及裝備方面控方應把兩者分開,因為衣著是為日常衣服,裝備則指頭盔,兩者應分開表達。另外,控方只指出第二被告拒捕(指被告反抗或逃走),但法官向控方詢問是否應考慮所有被告都有拒捕,控方亦再次改變立場希望法官考慮第一及第四被告均有拒捕,而第三被告控方認為沒有拒捕但有匿藏在隱密地方逃避警方追捕。
第一被告代表律師認為控方第一至第六證人的證供均有可信性,但對控方第三證人的證供的可靠性(能否依賴,是否客觀)則沒有。她續指,第三證人只是憑主觀感覺「認為」第一被告會逃跑和會襲擊他,所以用警棍打被告的左邊大腿,但上述行為只是證人「認為」,並沒有實際發生逃跑、襲擊等行為。她亦指,希望法官留意有一名身穿深色衫褲的男子,從小巷走出,但未被迎面而來的警員拘捕。針對指出,第一被告於較早時間而身處小巷走出而被警察拘捕,而控方陳詞則狹窄地指出第一被告是參與暴動後走入小巷,因此不應納入考慮控罪範圍。
第二、四被告代表律師指,證人一、二、三可信但不可靠,而證人四、五、六、七則不可信亦不可靠。因為他們並不能確認第二及第四被告是由較早前彌敦道暴動現場,跑入吉野家橫街。他續指,第二被告本來已經身在小巷,而控方指控被告「由彌敦道暴動現場跑入橫街」不應作考慮,亦無需考慮第二被告為何在小巷,法庭只需考慮第二被告是否由彌敦道跑入小巷。
第三、五被告的代表律師指,不能確定附近是否暴動現場,可能只係非法集結、示威現場,因為沒有片段證明當時有人投擲汽油彈、磚頭或鐵支等暴力行為。只有幾名警員作供說看到有人投擲汽油彈和磚頭,認為一、二、五證人警員的證供不可信及沒有可靠性。他亦指,走進橫街的人不一定是參與暴動的人,可以是任何人,例如參與非法集結的人、參與示威的和平群眾又或者是路過的人及旁觀者。他續稱,就算被告在現場也不一定是參與暴動,可能是同意和平抗議但不一定同意使用暴力行為,亦不打算使用暴力的人。
林官:證據呈咗堂 係咪亂講嘢都得?
代表第三、五被告的姚大律師指出,在早前的審訊中控方指出並不需要依賴影像的清晰度去辨別某人容貌,會使用其他方面的證據去舉證。現在控方臨時改變舉證,稱要影像辯別,會對被告造成不公,因為第三被告為此而沒有作供。控方解釋,不是依賴影像去辨別,而是靠證人去看影像辨別,並再三強調證據已經呈上法庭,希望法庭能夠採取。林官遂指控方「係咪證據喺度 就可以亂講?」並表示主控官思路不夠清晰。雖主控官再三堅持自己的立場,但在林官的質問下,最終讓步維持最初的不依賴影像舉證。
5名被告為學生勞俊坤(23歲)、測量員黃新民(27歲)、客戶服務員連潤發(30歲)、電工鄭信達(40歲)及大專生女被告郭凱盈(19歲)。他們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黃新民及連潤發各被控一項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另外勞俊坤早前承認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罪。
案件將押後至8月31日9時30分在區域法院進行裁決。
(案件編號:DCCC 376/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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