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11月18日於理工大學一帶連續多日發生激列衝突,警方在驅散行動中拘捕多人,有5人被控於佐敦加士居道和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參與暴動,2人另被加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今天(3日)控辯雙方於灣仔法院結案陳辭。
被告依次為23歲廚師郭俊明、31歲無業羅煒棟、34歲教師姚俊暉、26歲無報稱職業的丁培基、24歲侍應蔡潤庭。
控方指,被告都是「支持式共犯角色」,有共同目的地參與暴動,雖然沒有實際行動證明他們親身參與暴動,但根據身上的裝備、被拘捕的時間和地點(後巷樓梯),認為他們都是有共同目的參與「暴動」。他續指,雖然在此案中「索帶」並沒有直接侵害他人人身安全,但根據使用的環境,即在加士居道和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都是「暴動現場」,而且使用索帶的目的是綁住鐵欄、膠樽等,因此認為他們是共同參與暴動。
四位辯方律師就控方的陳辭作出回應指,香港並沒有案例清楚指出什麼為「共同目的參與」;而「伙同犯罪」的案例中包括遠距離支援、提供物資等,但5名身上皆無對講機,而且在事前亦不認識對方,因此不可能構成有「共同的參與」及「伙同犯罪」。辯方指出,現在控方只要在「暴動」區域附近拘捕或身上有裝備就可控告「暴動」,但只穿「黑衫黑褲」很難定格為「參與暴動的人」。
第二被告代表律師指出,雖然警方發現第二被告「匿埋」在後樓梯係合理的拘捕,但並不足以定罪,因為案發的後巷是比較「闊」的後巷,而且有頗多人流進出。當第二被告看到一群抗爭者被追趕時衝過來時,便作出「自然反應」,匿入後巷的後樓梯中,躲避混亂場景。他又指被告身穿白衣,揹白色背囊,在示威現場實屬「罕見」,而被告的裝備只有防具,如口罩、眼罩及防毒面具。他又稱被告在被拘捕過程中十分平和、配合警方,沒有叫口號亦無作出反抗作為。
第五被告代表律師表示,雖然有證人看到被告投擲汽油彈,但質疑證人口供是否可信,因現場「煙霧離漫」,證人亦沒有配戴防毒面具,所以很懷疑證人是否能清楚看到被告一定有投擲汽油彈。他續指,證人表示拘捕被告時,只用警棍毆打被告的四肢,但被告的頭部卻流血了,質疑證人的口供是否可信。律師又指,如果第5被告沒有投擲汽油彈,就要把他歸入1-4名被告的範疇,但亦沒有證據顯示第5被告有意參與「暴動」,因當時被控暴動的人均有「戴頭盔」,而被告沒有,所以才會頭破血流。
經過5分鐘的退庭商議後,法官王詩麗表示將在9月4日(星期六),早上9時30分在灣仔法院32號庭進行裁決,各被告亦准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編號:DCCC 105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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