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上月提出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準則,容許非大律師的律政人員都可合資格委任為資深大律師。大律師公會就事件諮詢會員後,前日(7月5日)發聲明表示業界強烈反對此做法。
大律師公會聲明指,諮詢會員後收到「壓倒性反對意見」( overwhelming opposition ),表示資深大律師的名銜不只是一份榮譽,亦有義務以公眾利益為先以及運用自身的專業服務公眾。聲明認為律政司的方案忽視了傳統資深大律師的委任制度,並表示傳統資深大律師需遵從大律師公會的《行為守則》行事。
聲明續指,大律師公會的《行為守則》對於道德操守及習俗需要通過實習領悟和實踐,大律師一般需要完成為期12個月的實習,而律政人員只需實習至少3個月,公會認為這3個月對於律政人員了解業界是不可缺少的。
另外,聲明形容律政司的建議如同「部門內部的升遷制度」 ( intra-departmental ranking ),指出修訂後律政司的律政人員可獲豁免未有轉為大律師卻可合資格委任為資深大律師,而且無須加入大律師公會以及受《行為守則》約束,而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離任律政司後不能保持相關名銜,直言此舉與現行的資深大律師制度概念不符。
公會強調資深大律師的獨立性對其至關重要,並曾多次因為獨立、公正的形象而獲委任不同委員會的主席,公會直言律政司委任下的資深大律師只能為政府辦事,認為此舉不符合公眾利益,並建議政府透過其他方法,例如增設新職級如資深政府訟辯員、資深法律訟辯員、高級政府訟辯律師等職銜肯定律政人員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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