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020年2月29日「悼念8.31活動」,有近100人於旺角彌敦道遭警方圍堵截查,其中三人分別以不同控罪被捕。今天(30日)於九龍裁判法院續審,控方進行結案陳詞。

第二被告麥(27歲),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捐壞財產,警方指被告「於2020年2月29日在旺角彌敦道610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1罐噴漆、1枝螺絲批」。

第三被告王(28歲) ,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警方指被告「在同日同地管有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第四被告陸(23歲),被控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警方指被告「在同日同地向人群拋膠水樽,以誘使別人擾亂公眾安寧」。

控方:「巧合」肯是「編造」的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第二被告與第三被告案情相同。第二被告所管有的油漆及螺絲批都是和朋友於工業大廈相聚後,朋友交給她的。而第三被告就是忘了放下鐳射筆在公司,所以帶到現場的,而生理鹽水是不明人士交給他的,鐳射筆在斜揹袋搜出,接不接納被告證供有幾點需要顧及當時情況。警方認為,第三被告忘記放下鐳射筆,又在朗豪坊去洗手間時,發現褲袋有鐳射筆後放進斜揹袋,還有生理鹽水,認為不可能有這麼多個巧合,聲稱「巧合」是編造的。又認為,被告工作時不會一直帶着鐳射筆,所以把鐳射筆放進斜揹袋必定是有意圖,被告知道當日是831紀念日,知道鐳射筆會傷眼。

第二被告的代表回應控方時指,舉證責任在控方,辯方沒責任去證明任何東西。第三被告代表回應時稱,全盤採納書面陳詞,有兩點補充。控方憑呈堂的短短的一段影片,就質疑被告證供,認為片段不夠清晰。其採納第四被告的陳詞,主要關於辨認證據的法律原則,例如以容貌、衣著、行路姿勢辨認。之後澄清被告是因為肚痛關係而特意去朗豪坊找比較乾淨的廁所,而使用生理鹽水是因為路過示威現場時被催淚煙所波及。又指控方沒有證據證明第三被告曾出現在警方防線,證供亦沒有提及他曾經參與社會運動。就算如控方所說真的這麼多巧合,亦不代表被告是有意圖;而且,被告的鐳射筆有安全扣,並不是那麼容易使用的。

關於第四被告,被告質疑控方第八名證人看到他扔水樽的情況,質疑他認錯人。控方指,當日大約有20個被截查人士因為有合理的辯解而被放行,人流只並不多,所以證人一定不會認錯。因當時是高度監控,所以輕微機率會有第三者作出擾亂秩序行為。又稱控方無需證明被告行為造成社會不安,而當時在現場有不同人群,包括記者、警員及途人,表示當時被告扔水樽的方向是關鍵位。控方補充指,警員是很自律,就算被扔水樽也不會作出不恰當的行為。

第四被告代表回應時指,控方第八名證人沒有把途人衣著與扔水樽的人衣著作比對,當時截查後有一些人被放行,可能會有所混淆。而關於片段方面,片長總共有65小時,但控方只提供7.5小時影片,是嚴重低估的情況,必須要看足夠的時數才可作出可靠的辨認。法官鄭念慈則指,要看有沒有足夠的證據顯示被捕人為第四被告,控方證人的證供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片刻拍不拍到。

法官鄭念慈指短時間內無法完成裁決,並押後至2021年7月23日星期五1430九龍城法院裁決,所有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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