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經濟部嚴審陸資來台投資,12月30日發佈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相關條文,對於陸資資格採取分層認定、擴大審查陸資投資行為態樣,並限制大陸黨政軍投資企業來台投資,修正辦法即日起生效。

此外,經濟部也發佈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五條及「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第四點,以防範因轉讓台灣專門技術或知識產權予大陸地區人民可能產生技術外流疑慮。

經濟部表示,為因應近來外人直接投資模式越趨多元複雜,包括美國、日本、歐洲、澳洲等主要國家莫不提高對於外資投資審查的門檻,針對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跨境投資交易強化審查機制,擴大主管機關審查能量。

為避免陸資以跨境多層投資的方式規避審查以及陸資來台投資可能受大陸地區黨政軍的決策指示等情況,經濟部30日發佈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及相關解釋令。

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之定義:發佈「百分之三十」計算方式的解釋及修正「具有控制能力」之認定標準,以嚴格認定第三地區陸資定義。

投審會表示,「百分之三十」計算方式,由現行「綜合持股計算法」改採「分層認定計算法」。例如,大陸地區人民透過第三地第一層持股40%的A公司,再轉投資第三地第二層持股40%的B公司申請來台投資,則:

(1)依現行「綜合持股計算法」計算,B公司背後的陸資持股僅16%(40% X 40%),低於30%,適用外資規定;

(2)若依「分層認定計算法」計算,因大陸地區人民持有A公司40%股權,已超過30%,認定A公司符合陸資身份;A公司(陸資)持有B公司40%股權,已超過30%,B公司也會被認定符合陸資身份,B公司來台投資適用陸資規定。

二、擴大審查陸資投資行為態樣:增訂大陸地區投資者以契約或其它方式控制台灣地區獨資、合夥、有限合夥或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及第三地區陸資公司併購台灣地區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之營業或財產,均為應申請許可的投資行為。

三、修正大陸地區黨政軍所投資之企業者,主管機關應限制其來台投資:就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投資之法人、團體、其它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主管機關應限制其來台投資。

投審會表示,這次修法主要是針對以往審查經驗做通案性檢討,因為投資案是逐案審查,還是會考慮個案狀況做認定。

經濟部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及審查原則

此外,經濟部於今天發佈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五條,將特定技術買賣納入技術合作態樣,應事先申請,以免損及台灣產業發展。

修正重點如下:

一、擴大技術合作樣態:明定轉讓或授權專門技術或知識產權均為技術合作之態樣。

二、直間接之技術合作行為均須納管:為避免台灣地區人民以先將專門技術或知識產權轉讓或授權至第三地區公司再透過第三地區公司間接轉讓或授權至大陸地區公司之方式規避,經參考預告期間之意見,明定直接或間接之轉讓或授權行為,均須納管。

三、確定技術管理範圍:經濟部預告時規劃列舉「積體電路電路佈局權」納入管理,唯考慮產業界新興知識產權日新月異,且「積體電路電路佈局權」已可由「專門技術」予以涵蓋,經行政院審查後核定,與大陸地區從事「專門技術、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財產權」之技術合作者,應納入管理。

另外,考慮技術合作案件實務上均須事前提出申請,且其審查程序有別於投資之審查,為與投資案件處理程序相區別,經濟部同步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第四點,於第二項增訂關於台灣地區人民申請在大陸地區從事技術合作時,主管機關之審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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