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21元朗白衣人無差別襲擊事件成為全港市民夢魘,政權為求遮掩不惜顛倒黑白。事件中由原告變成被告的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北區區議員林卓廷,今晨在社交媒體上透露,突遭廉政公署上門拘捕,被指由去年12月至今年7月期間,涉嫌公開披露7.21事件受調查人身份資料,不過廉署拒絕在拍攝下公佈有關詳情,只稱他被帶返北角廉署總部調查期間會有文件參閱。林卓廷在拘捕一刻怒斥廉署淪落成為政治打壓工具,再次印證香港淪落。他其後再透露,案件將於今午2時半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林卓廷在今晨7時許率先在Facebook上發文,公佈他被廉署上門拘捕消息,其後再上載一條拘捕過程的短片。從影片中可見,在從政前曾任廉政公署調查主任的林卓廷,與作出拘捕的廉署職員相識,林卓廷亦強調他倆曾經同樣從學堂中受訓。廉署職員在警誡過程中,對前同事顯得有點緊張,數度說錯林卓廷的涉案日期。
當林卓廷向廉署職員詢問有關受查人士身份時,他回應指拒絕在錄影片段中交代有關詳情,只稱林卓廷其後將會被帶返北角廉署總部作進一步調查,其時將有文件供他參閱。
熟悉廉署相關條例以及行動的林卓廷直言曾經接獲廉署職員致電,當日已經表明《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所列罪行,是指《防賄條例》下舉報的罪案,強調自己從來未曾作出有關行為,取而代之的是,「我在指控很多警員,在7.21事件中(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他再怒斥,廉署現時已淪落成政權打壓工具,今時今日如此演繹條文,純粹因為政治理由。「今日對我作出拘捕,很明顯是廉署淪落一刻,同時再一次印證香港的淪落。」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的罪行」所載,任何人明知或懷疑任何觸犯《防賄條例》罪行正在調查,包括索取或接受利益、賄賂等,無論是透露給該受查人士,或是向公眾披露,而沒有合理辯解或權限,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一年及罰款2萬元。
條例聲稱,訂立目的是為保障廉署調查工作保密,及受查人士的利益。
翻查資料,社民連時任主席吳文遠亦曾於2017年遭廉署以同一條例起訴。當時他被指透過傳媒及社交媒體,披露民政事務局時任常任秘書長馮程淑儀遭受廉署調查,2018年被裁定罪成,判囚4個月。他其後先後向高等法院及終審法院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駁回,今年年初還押,服餘下31天刑期。
林卓廷現時同牽涉兩宗案件,其中7.21事件當晚,他表示從網上接獲消息後到現場協助居民,其後遭白衣人毆打,嘴角滲血受傷。今年突然被控暴動,由原告變被告,案件曾於12月21日提堂,現時仍然毋須答辯。控方申請轉交區域法院審理,現時正在轉介文件,定於明年1月5日區院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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