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民陣(民間人權陣線)發起的反蒙面法遊行中,一名青年在旺角彌敦道懷疑被搜出一支伸縮棍。被告早前否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九龍城裁判法院今日(11月3日)裁定該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指,兩名警員證供自相矛盾且不合情理,控方未能證實伸縮棍屬於被告,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19歲運輸工人呂栢樂,被控於去年10月20日在旺角彌敦道公眾地方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
裁判官張天雁在裁決時指,本案主要爭議點在於涉案者的伸縮棍是否在被告背囊中搜出,以及被告知不知道該伸縮棍的存在。控方主要依賴拘捕被告的警長伍詠強及警員的供詞。
警長伍詠強早前作供時曾表示,他在被告背囊中檢獲伸縮棍後宣佈拘捕,並未查問被告,包括搜出的物品是甚麼、有何用途及是否屬於被告,更未有對被告作警誡。伍詠強曾供稱,上級只指示他拘捕,調查事宜留待刑事偵緝警員處理,其後他又稱,只拘捕不警誡是由於當時情況不容許,最後他又改口說,沒有想過警誡。
裁判官批評,伍詠強的證供自相矛盾、不合情理,認為伍詠強搜出物品,應該由他調查。裁判官又指,從呈堂的當日片段可見,當時現場環境已經平復,警力亦足夠,並非在「情況不許可」下調查。
另一名警員9204在庭上作供時表示,沒有記錄搜出伸縮棍後的查問,亦同意查問前未有警誡。他先是解釋稱情況不容許警誡,及事後又改口說,忘記了警誡,說法前後不一致。此外,該警員在一年後才供稱,在被告的背囊外格搜出伸縮棍,唯口供紙及記事冊均無相關細節。被問到為何事隔一年才記得時,警員並沒有合理解釋。
裁判官表示,被告被搜出伸縮棍時,現場沒有非法行為,被告僅是隻身一人走近防暴警察。裁判官又指,作供的兩名警員均未有向被告查問伸縮棍的來歷或用途,在警員證供自相矛盾,不合情理下,結合環境證供,認為控方未能證實伸縮棍的來歷或被告對遭搜出伸縮棍一事知情,因此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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