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10日網民發起「八區開花」示威行動,入夜後遭警方驅散,期間一名中年男子懷疑被催淚彈擊中,涉向警員怒罵一句粗口以示不滿,事後否認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月前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判官裁定罪成,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他今日(9月18日)向高等法院申請上訴,透露原審期間曾向法援署委派大律師給予指示質問控方證人,表示事發時遭警員以電筒強光及長槍指嚇,惟大律師未有跟從指示,導致遭裁判官裁定證供矛盾不予接納。法官黃崇厚指需時聯絡被告原審法律團隊安排作出誓章提交證供,將案件押後至12月21日早上,視乎二人供詞有否爭議決定是否批准上訴。

申請人王偉威(51歲)今日並無律師代表,選擇自辯。他早前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的行為罪。控罪指,他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的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不斷喧嘩,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受到破壞。

負責拘捕他的警員區志成原審作供時表示,當晚警方設立防線,指揮官曾要求在場人士散去,不過被告拒絕並且舉起手機拍攝,更向警方大叫一句「X你老X,死差佬,我頭先無啦啦食咗兩個催淚彈!」(X你X親,死警察,我剛才無故地吃了兩顆催淚彈)其時在場人士聞言情緒激動,大聲喧嘩,故警員在他離開時拘捕。

申請人自辯時則指警員供辭不實,表示當晚只是回家途中,被兩顆催淚彈擊中右大腿及足部,更遭防線內的警員以強光照射及舉槍指嚇。被告承認曾說一句粗口,不過只是對著地面自言自語,旨在宣洩不滿。他亦表示現場警員有以粗口還擊,而且大力捏著他的背包。

原審裁判官陳慧敏判刑時指,申請人作供時不盡不實,例如在自辯時表示警員用強光及槍指向他,然而之前一直沒有提及,判斷他是順口雌黃;相反認為警員證人誠實可靠,亦無犯駁之處,故判以阻嚇性懲罰,杜絕此類罪行日後再次發生。

答辯方刑事檢控官今日指出,申請人在上訴文件列出三項理由,認為當中主要在第一點「證人評估」,申請人認為代表大律師錯誤於原審時沒有指出案情,促使裁判官不接納他的證供。

答辯方指原審時亦在場,當時聽到申請人的代表律師在盤問證人後,曾經問申請人「有沒東西未問?」申請人當時沒回應。答辯方更直言,無論原審裁判官是否接納其「遭警員以強光及槍指嚇」供詞,亦沒全盤不利考慮,不過感到申請人好像最後才突然透露有關供詞,好像未見穩妥。

法官黃崇厚則表示,由於申請人指控辯方大律師未有依從他的指示,未知屬於專業判斷抑或失職,如為後者可能構成嚴重指控。法官強調不欲使用「失職」一詞,不過如根據申請人所言,由於辯方大律師未依從他的指示盤問證人,導致原審裁判官受到影響,裁斷他的證供為不穩妥。

法官指出,一般而言假如法庭遇上這種情況,都會使用誓章方式來讓雙方提交書面證供,視乎雙方證供有否爭議,再作決定要否繼續審訊。不過法官直言,這種方式處理會使審訊延長,故此詢問申請人是否仍堅持曾給予辯方大律師相關指示,並給予他15分鐘考慮。

申請人站在大律師欄回應指,仍然堅持曾經給予指示,強調當時在與法援署會面時,透過書面形式向當值律師服務總幹事提交指示,並且促請轉交當值律師及大律師。答辯方則透露,原審的辯方大律師為楊錫能。

法官最終決定將案件押後至12月21日早上10時正再審,期間給予申請人在14天內提交誓章,並要求他清楚列出何時、如何提交有關指示,以及給予指示時的交談、對答,「資料越詳盡就越好」,法官同時要求當值律師、楊大律師提交誓章。

上訴案件編號:HCMA145/2020
原審案件編號:KCCC441/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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