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31日,8位香港市民被控參與灣仔軒尼詩道與盧押道的「暴動」,其中1位社工陳虹秀早前已獲當庭釋放,其餘7名被告今日(10月31日)上午10時開庭裁決。法官沈小民當庭宣讀判詞,所有被告的「暴動」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現場多人拍掌歡呼,喜極而泣。沈法官表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散庭後,數十名聲援者在庭外高呼「多謝律師」及「沒有暴徒,只有暴政」等口號。

只是身在現場不足以證明有罪

法官沈小民表示,控方要求法庭基於被告衣著、裝束、逃跑及被捕地點接近暴動現場等來推斷他們參與「暴動」。但基於上述證據,被告可能是與較早前的暴動有關,也可能是剛剛到場,未及參與便遭警方拘捕。

沈法官說:「警方採取驅散拘捕行動時,相關地方的暴動已經結束,被告不可能與那些人集結起來。」另外,控方要求考慮被告身在現場「鼓勵他人」,但卻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被告做了甚麼。沈法官強調,被告如果只是身在現場,不足以證明有罪。

隨意針對黑衣人做法危險會冤枉無辜

沈法官指出,「不應隨意將穿著黑衣的人視為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者,這種做法有危險性,有機會冤枉無辜的人」。因為除了穿黑衣外,穿白色或其它顏色衣服的人也可參與暴動。選擇服飾顏色應該是個人喜好,沒證據顯示被告刻意以此衣著及裝束與非參與者作區分。

雖然大部份被告當日佩戴口罩、眼罩、防毒面具和手套等裝備。沈法官表示,當晚出現的情況並非香港常見的現象,某些人或許認為這是難得的歷史時刻,「法庭不排除當中確實有人希望到來見證這一切,若他們不希望被人誤會為暴動者而遮蓋容貌,這也是可以理解的」。正如辯方所指,期間有可能遇到暴力場面或催淚煙,帶防護裝備「無可厚非」,均屬防護性而非攻擊性的。

被告逃跑並非一定源於畏罪

至於有指控稱被告被捕前曾逃跑,沈法官指若要法庭依賴「逃匿」作為針對被告的不利證據,控方須證明他們是畏罪而逃。考慮當時環境,法庭認為,即使被告逃跑,亦可以有其它原因,例如是因為警方警告而離開,或因當時的社會環境而對警方產生恐懼,亦或是自然反應,並非一定源於畏罪。

沈法官指出,據辯方引述錄影片段顯示,有多名警員多次使用警棍擊打第六被告。雖然,有關警員並未承認使用過份非法武力,但市民看在眼裏,並會對警察產生恐懼。因此,在他日一旦遇上警察時逃跑,出現這個可能性並非臆測出來的。

警長提供的證供與片段不符

沈法官於判決書直言,控方的最大問題是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在被拘捕前的作為,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有關控罪,因此裁定所有被告罪名不成立。另外,至於第四被告的「管有攻擊性武器」控罪,沈法官指,由於警長提供的證供與片段不符,且無獨立證據顯示汽油彈和伸縮棍的來源,故控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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