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動源前召集人鍾翰林前日(27日)早上懷疑在美國駐港總領事館附近的咖啡店遭警方國安處人員強行帶走,扣留直至今早(29日)被押往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被控「香港國安法」下分裂國家、串謀發表煽動刊物及兩項洗黑錢一共四罪。縱使被告首次被捕獲釋後一直依時到警署報到,由林鄭月娥委任的總裁判官蘇惠德仍然以「國安法」第42條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G條,認為被告或不按照法庭指令歸押,具有潛逃風險,拒絕被告擔保申請,須要即時還押看管,並押後案件至明年1月7日同院再訊。
鍾翰林母庭內難掩哀傷
多間傳媒凌晨傳出消息,鍾翰林被警方正式落案起訴,並於今早法院提堂。即使事發突然,鍾翰林母親與姨母、多名學生動源前成員,包括早前在警署報到期間被捕獲釋的何忻諾、元朗區議員王百羽、沙田區議員趙柱幫,以及早前取保候審期滿從深圳回港的「王婆婆」王鳳瑤亦有到庭旁聽。
鍾翰林母親開庭前手持拐杖進入法庭,在家屬攙扶下幾經辛苦方能步上階梯就坐,在等待開庭至聆訊期間亦全程低下頭,神情凝重,難掩哀傷之情,最終未待法庭宣佈決定已須提早離開。
早前接受外媒訪問時透露因官司纏身,沒有工作,同時「沒有計劃去報讀一個相信無法完成的課程」,現年僅19歲的鍾翰林,今早身穿黑色外套被押往犯人欄應訊,並由大律師譚俊傑及李安然代表,至於控方則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負責案件。
被控分裂國家及洗黑錢等罪
鍾翰林被控一項「分裂國家罪」、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洗錢罪),以及一項「串謀發佈煽動性刊物罪」。根據控罪書上所載,案件由警務處國安處調查及行動A1a隊高級督察蘇子揚負責調查。
第一控罪指,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士積極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涉嫌違反「國安法」第 20 條分裂國家罪;
第二控罪指,被告被控於2018年1月19日至2020年7月29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鍾翰林名義持有的 Paypal 帳戶內總值逾港幣13萬元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然處理該財產,涉嫌違反香港法例第 455 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5(1) 及 (3) 條;
第三控罪指,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7日至2020年7月29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財產,即以鍾翰林名義在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持有的帳戶內總值逾56萬元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然處理該財產,涉嫌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
第四控罪指,被告被控於2018年11月30日至2020年6月9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發佈煽動刊物,即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0(1)(c)、159A及159C條。
控罪橫跨兩年半始被控
其中被告最後三項所涉控罪,竟然橫跨一年至兩年半,始與分裂國家罪被同時檢控。至於兩項洗黑錢罪,涉案金額亦僅69萬元,不及林鄭月娥兩個月的月薪總和。
控方指被告或有重犯及潛逃風險
控方代表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強調被告或有重犯風險,加上被告同時涉及一宗侮辱國旗及非法集結罪案件(編號:ESCC2544/2019),聲稱本案犯案期為該案提堂後,故根據「國安法」第42條定義,法庭應該拒絕被告保釋。
控方同時引述證據,指出被告在被捕前一晚,亦即10月26日晚上,曾經離家到天水圍酒店留宿一晚,而翌日早上則乘坐的士到銅鑼灣時代廣場,期間曾向司機詢問有沒有人跟蹤,其後輾轉到金鐘聖佐治大廈,聲稱由此顯示被告希望逃避警方追捕,從而潛逃。
控方援引《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G條,在考慮保釋時的因素包括不按照法庭指令歸押,具有潛逃風險,認為被告所涉分裂國家是極嚴重控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十年,甚至無期徒刑,故此認為本案同樣符合相關法例,法庭應不批准被告擔保申請。
控方透露案件另涉3至4名疑犯
控方亦申請將案件押後,以便警方作進一步調查,包括檢驗手機、電腦、搜查銀行月結單等,以及檢驗被告在網上平台發佈的訊息。控方最後透露,案件另外涉及3至4名疑犯。
辯方則形容被告重犯機會低
至於辯方大律師譚俊傑則指,被告有關分裂國家控罪,大多是在7月29日,亦即首次被捕之前涉及,他在7月29日後亦已被移除Facebook專頁的管理員身份,故認為被告重犯機會低。
辯方又指,有關第四控罪即煽動罪,另一同被控相關罪名的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已經提出司法覆核,對於條例是否合憲存在疑問。
辯方直言,被告雖然涉及另一案件,但該案並無頒佈宵禁令,故此認為被告離開家中,居於酒店,「看不到有足夠理由顯示被告希望逃避警方追捕,從而作出潛逃」,認為被告相關行為並未違反法例。
姨母願以5萬元擔保
辯方續指,被告在7月29日被捕獲釋後已經交出唯一旅遊證件,故此不能離開香港;被告姨母亦願意以現金5萬元作出人事擔保;倘有需要,被告亦可以到警署報到,又願意遵守宵禁令,希望法庭能夠批准被告保釋申請。
總裁判官拒絕被告保釋
總裁判官蘇惠德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認為被告有不依期歸押風險,考慮「國安法」第42條,以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G條,拒絕被告保釋申請,並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7日下午2時半同院再訊,等待警方作進一步調查,期間被告須予還押看管。
旁聽市民聞訊,在散庭時不禁高呼「翰林,加油!」向鍾翰林打氣,其後他被庭警帶離法庭。
涉「國安法」被告無可保釋例子
翻查資料,鍾翰林是「國安法」於7月1日生效後第二名被告,第一名被告為23歲的唐姓青年,被控「國安法」下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唐姓青年曾於裁判法院申請保釋被拒,其後他向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及保釋再度被拒。唐姓青年由7月1日被捕後已被還押將近4個月。
案件編號:WKCC3728/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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