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經濟部投審會8月24日表示,英商克雷達投資有限公司(英商克雷達)經營「淘寶台灣」,但英商克雷達被中資阿里巴巴實質控制,從而判定「淘寶台灣」已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條例)規定,依法處41萬元(新台幣,下同)罰款,並限其於6個月內撤回投資或改正。

英商克雷達於2019年7月4日以10萬元在台設立分公司,之後於2019年10月間增加營運資金至2,010萬元,並以「淘寶台灣」名義經營電商平台。經濟調查後認定,阿里巴巴集團對英商克雷達具有控制能力,已屬「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所指的投資者,該公司未依陸資來台投資相關規定申請許可,已違反兩岸條例第73條第1項規定。

投審會表示,本案阿里巴巴集團透過新加坡子公司持有英商克雷達28.77%的股權,雖未逾陸資許可辦法之30%持股認定標準,但經濟部調查發現,依法令或契約約定,阿里巴巴集團可操控英商克雷達的營運方針,認定對其具有控制能力,相關說明如下:

一、英商克雷達計有三名股東,分為A股及B股二類,阿里巴巴集團為B股唯一股東;董事會三席成員中,阿里巴巴集團也擔任B股唯一一席董事。依據英商克雷達章程,股東會法定出席人數為至少兩名,其中應至少有一名持有A股之股東、一名持有B股之股東出席。

此外,董事會法定出席人數為兩名,其中應至少有一名A股代表董事、一名B股代表董事出席。也就是說,如果阿里巴巴集團不出席會議,則股東會、董事會將無法召開,實質上對於英商克雷達股東會或董事會之議案已具備否決的權利。

二、阿里巴巴集團授權「淘寶」商標、域名及平台IT系統維護及技術支援服務予英商克雷達在台分公司,以供其經營「淘寶台灣」電商平台,英商克雷達在台分公司並應每季支付權利金、技術服務費用予阿里巴巴集團;又「淘寶台灣」網絡相關伺服器或交據器等設備,機櫃申租者為「淘寶香港股份有限公司」;顯見其營運高度仰賴阿里巴巴集團的「淘寶」商標、域名及平台IT系統,欠缺獨立的經營權力與能力。

三、依「淘寶台灣」登入的頁面顯示,會員註冊需同意「淘寶台灣用戶服務協議及私隱政策」,而該「淘寶台灣用戶服務協議及私隱政策」卻是連結至阿里巴巴集團的「淘寶全球平台服務協議及私隱權政策」,台灣會員如同意上述私隱政策,可授權阿里巴巴集團使用用戶的個人資料、攝影機等權限,且會員交易資料回傳至位於中國大陸的阿里巴巴集團伺服器中,可能有資安風險。

根據經濟部調查認定,若阿里巴巴集團未授權或中止授權「淘寶」商標、域名及平台IT系統予英商克雷達在台分公司,則英商克雷達在台分公司將無法經營「淘寶台灣」電子商務平台,且阿里巴巴集團實質上對於英商克雷達股東會或董事會議案具備否決權,足見阿里巴巴集團可藉此操控英商克雷達之營運方針,符合「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所指的「具有控制能力」,應依兩岸條例第73條第1項規定事前向經濟部申請許可,但該公司未依前述規定申請許可。

經濟部表示,有關後續店家及消費者權益部份,英商克雷達應於該期間內依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法規妥善處理可能衍生的交易爭議,以確保國內使用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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