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9日,103萬人上街反對《逃犯條例》修訂,但政府堅持於6月12日二讀,金鐘一帶當日發生警民衝突,警方施放催淚彈驅散示威者,在中信大廈外和平集會的市民亦遭催淚彈夾擊。民陣召集人岑子杰,以及一名當日參加集會的市民早前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警方使用非法武力,違反《人權法》及《基本法》。

申請人為岑子杰和楊國明,答辯人為警務處處長和律政司司長。申請人由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及大律師譚俊傑代表,答辯人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黃佩琪和張天代表。

李志喜在陳詞時表示,去年6月12日,民陣在中信大廈外的集會,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集會地點亦由警方決定,與立法會示威區相距大約100米。即使附近有示威者佔據馬路,集會仍一直和平進行,集會自由應受到《基本法》。保障,警方亦有責任保障守法市民行使其言論自由的權利。

李志喜指,法庭應整體考慮證據,警方當日未能分辨示威者及使用暴力人士。她指政府以「示威者」統稱所有示威集會的市民,並不公平,即使有示威者混入集會的人群,不等於和平集會的人士會協助或被教唆使用暴力。舉例有殺人犯混入普通市民當中,警方亦不應該視市民為協助和教唆殺人犯。

她強調,即使警方決定中止集會,根據《公安條例第》17條,警方亦必須事前通知集會主辦單位,容許主辦單位有足夠時間疏散集會人士。但警方當日下午毫無預警下向集會人士的中心施放催淚彈,不僅沒協助民眾疏散,更令集會人士短暫失去視覺及方向,造成恐慌。她質疑警方的做法是為了懲罰市民,還是遵照警方守則,直指警方當日的行動非法及違憲。

李志喜說,根據《公安條例》第17條,警方必須在使用武力前向示威者「作出或發出」命令,若示威者拒絕遵從才驅散。她同意,若示威者作出了暴力行為,需負上法律責任。但個別人士的行為必須單獨考慮,不能因為有人在立法會向警方掟磚後,便將整個終止或武力驅散集會。警方一刀切的做法,不合法地侵犯集會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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