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東港市菩薩廟法輪功學員孫桂清因為控告江澤民,於2015年11月11日被當地派出所警察綁架抄家,被非法判刑1年。2016年她回到家後,警察上門騷擾,造成她大女兒至今仍精神失常。明慧網報道,孫桂清曾身患多種疾病,到處求醫無果,最後臥床不起。在絕望中,她於2004年夏季在一位法輪功修煉者的介紹下開始學煉法輪功。修煉後,孫桂清按「真、善、忍」原則做好人,不久多種疾病不翼而飛,無病一身輕。作為農家婦女她要幹很多活,可一點兒不累;此外,她的道德品質也在不斷回升。家人從她身上看到了法輪功的神奇與美好,都支持她修煉。

孫桂清在2015年5月實名控告迫害法輪功的元兇江澤民,於同年11月11日遭非法抓捕、判刑。至今她及家人仍遭受迫害。

訴江遭綁架

2015年5月,孫桂清通過當地郵局向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郵寄對江澤民的起訴,被郵局夥同菩薩廟派出所劫持。他們還收買她的鄰居對她家進行監視居住、盯梢、蹲坑、跟蹤,並充當內線、通風報信。

同年11月11日下午1時左右,孫桂清幫鄰居家幹活,給其講了法輪功遭迫害的真相。她回家後,一人在家。菩薩廟派出所所長修曉東帶領一幫人砸她家的大門,把她家團團圍住。警察鄭乾坤領人翻上牆頭,大喊大叫。這夥人都沒穿警服。

孫桂清出來問他們幹甚麼、找誰。修曉東、鄭乾坤等稱他們是警察,其中一人說是來抓人的,有人舉報她家裏有人。孫桂清說就她一人在家,抓甚麼?

沒有出示蒐查證、工作身份證、法律文書等,所長修曉東帶領一幫警察闖進孫桂清的家翻找,沒找到人。修曉東就下令叫一警察把孫桂清的電腦和打印機現場連上,作為迫害她的假證據,然後強行抄家。

同時,他們還打電話叫來東港市孤山公安分局局長潘保昌等人,兩地的警察合起來約十多人,在孫桂清家亂翻亂搶,拍照、錄像,還搶劫電腦、打印機、法輪功書籍、200元錢等許多私人財物。

孫桂清找修曉東要清單,他們不但不給開清單,最後還強行把她連拖帶拽推進一輛麵包車,劫持到菩薩廟派出所。

被強行關進看守所迫害

在派出所裏,修曉東問孫桂清她家的那些東西都是哪來的,孫桂清拒絕回答。修曉東就寫假材料,並下令把她送進丹東拘留所。5個警察把孫桂清塞到一輛車上,修曉東親自開車,與3個警察一同押送她前往丹東。

到了丹東監獄,他們把孫桂清從車裏拖出來。修曉東下車,到監獄警衛敲門並向裏喊話,無人應;又打電話,也沒人接,最後就下令把孫桂清送往戒毒所。

拘留所的過道就是戒毒所,他們連揹帶抬地又把孫桂清綁架到戒毒所大門處。那裏,修曉東同樣找不到人,又下令把她送到丹東看守所去。

孫桂清一路上給他們講法輪功真相,直到看守所,他們也不聽。修曉東還對看守所所長和警察說,看孫桂清還敢不敢在這裏講(真相)。

隨後,修曉東和3個警察居然當著看守所所長王晶、大隊長陳影、許多警察的面,在看守所大廳內扒孫桂清的衣服,並搶走她上身穿的衣服、腳上的馬靴、衣袋裏的80多元錢。

11月11日晚上12時左右,孫桂清被劫持到女監區三監室。在那裏,被迫做奴工,生產海南飛機坐便紙;遭管監李雅文的迫害,被逼用竹板刮紙、捆紙,還要給紙垛好,幹好幾個人都幹不完的活。

超負荷的迫害使孫桂清的右手指腫脹變形,分的產量要是幹不完,晚上她就被禁止睡覺、罰站,每次晚上都要罰站兩到三次,每次都是站一個半小時左右;還被強迫背監規,背不下來,就被罰坐小板凳、罰站、罰幹活、逼迫「轉化」(放棄修煉)。

獄警李曉蘭找她談話,說她寫個放棄修煉的所謂《悔過書》後就可以回家。孫桂清說:「我按照『真、善、忍』做好人,我又沒幹壞事,我悔甚麼過?我不寫!」孫桂清又被送回監室繼續遭迫害。

冤判一年

當地派出所所長為迫害孫桂清向檢察院遞交假證。檢察院經過多次核實,以證據不足而退卷。辦案單位仍不放,繼續栽贓陷害、遞交假證。檢察院再次核實,認為證據不足,退卷。辦案單位與看守所拒不釋放孫桂清。

一次,獄警李曉蘭、監管李雅文和多位警察對法輪功學員進行圍攻迫害,孫桂清站出來抵制。李曉蘭等人命令幾個吸毒犯按住她,給她強行戴上手銬推到辦公室,銬在鐵椅子上謾罵。

孫桂清被迫害得嚴重貧血,身體消瘦、胸悶、呼吸困難、滿頭白髮,辦案單位與看守所還不放她回家。檢察院把案件推給法院,讓法院開庭解決;法院強加給她所謂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刑法》300條),把案結了,非法判孫桂清1年徒刑。

孫桂清通過丹東看守所再次向中級檢察院、中級法院遞交起訴書,卻被看守所阻攔,奪走了10天內上訴期限。直到2016年11月10日,她才回到家中。

大女兒四次遭恐嚇精神失常

孫桂清的大女兒親眼目睹家被抄、媽媽被警察綁架的最後一幕。2017年,菩薩廟派出所一年四次上孫桂清家騷擾迫害,其大女兒被迫害地精神失常,至今未好。

中共迫害的違法性

孫桂清依法控告江澤民卻被法院以《刑法》300條的所謂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冤判1年。

2015年5月1日,最高法院宣佈「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後,至今有超過21萬的法輪功學員及其家人控告元兇江澤民,要求最高檢察院向最高法院對江澤民提出公訴,將其繩之以法。

中共《憲法》第41條規定:「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可見,控告江澤民的行為是合法的;相反,中共對控告江澤民的法輪功學員判刑卻違反了《憲法》。

自中共迫害法輪功以後,中共法院慣用所謂《刑法》300條誣判法輪功學員。

大陸著名律師、東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張贊寧從法律角度上指出,凡指控法輪功是破壞法律實施的,都沒有具體指出被控告者破壞了哪一部法律。「因為他不能證明,具體破壞了甚麼法律,所以所有的指控肯定是不成立的、是很荒謬的。」

他還指出,「鎮壓法輪功完全是江澤民拍腦袋做出來的一個決定。這個決定前,法輪功已存在了8年,這期間沒有一個公民、沒有一個單位來指控,來舉報法輪功對社會、對自己有甚麼危害,可見法輪功並沒有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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