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第15屆總統副總統暨第10屆立委選舉11日登場,假如部份地區選情膠著,最後結果的票數相差在千分之三以內,根據法令規定,落選頭可在7日內聲請「重新計票」,也就是俗稱的「行政驗票」,減少爭議。

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63-1條規定,得票最高與次高的有效票數相差在千分之三以內時,次高票(落選頭)候選人可在投票日7日內向高等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部份」選舉人名冊及選票,一票保證金3元,高院應在40日完成重新計票,並將結果通知中選會。中選會須在7日內依照法院計票結果重新審定選舉結果,若有翻盤情形,應撤銷並且重新公告當選人,發還保證金;若是結果不變,保證金沒入。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亦有相同規定,區域立法委員得票數最高與次高的候選人得票數差距,或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結果得票數第三高與第四高之候選的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次高票或得票數第四高的候選人得於選後7日內,向所屬地方法院聲請查封選舉人名冊及選票,法院應於20日內完成重新計票,其餘規定與總統選舉相同。

不過候選人若先提出「選舉訴訟」,也就是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此時就進入司法程序,也就是俗稱的「司法驗票」,即使選票差距在千分之三以內,也不得再提起「行政驗票」,因此,提起驗票的名義與手段須搭配時序。

何謂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前者基本上是選務機關的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候選人或檢察官可向法院提起選舉無效之訴,一旦獲准,就要重新選舉;後者則是選務機關、檢察官、候選人發現當選人有法定違法事由,可向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若獲准因整場選舉仍有效,無須重新選舉,依票數高低遞補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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