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7日,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區法院非法判刑九位法輪功學員,其中七位為老年人。

明慧網報道,被冤判的九名法輪功學員為:

張明朗,男,82歲,被冤判5年,遭勒索罰款10,000元;
張新偉,男,89歲,被冤判3年,遭勒索罰款4,000元;
岳映聰,女,70歲,被冤判4年,遭勒索罰款6,000元;
康尊六,男,71歲,被冤判3年6個月,遭勒索罰款5,000元;
代萬義,男,70歲,被冤判3年,遭勒索罰款4,000元;
祝天貴,男,71歲,被冤判2年六個月,遭勒索罰款3,000元;
周麗華,女,62歲,被冤判4年,遭勒索罰款6,000元;
陳國瓊,女,54歲,被冤判2年6個月,遭勒索罰款3,000元;
孫容,女,40歲,被冤判1年6個月,遭勒索罰款2,000元;
楊家順,69歲,免予刑事處罰。

據法院人員透露,這個案子是四川省政法委直接督辦的,拖了一年多才結案。

巴州區檢察院幾次以證據不足把案子退回公安,但是省政法委一再施加壓力,要求巴中公安局千方百計蒐集所謂證據,非要把這個案子做成鐵案不可,甚至威脅,對不聽話的檢察官和法官採取組織紀律措施。

巴州區法院本想對以上的法輪功學員按他們被關押時間的長短來判刑,開庭後就下判、放人。可是省政法委直接指示巴中市政法委,對法輪功學員必須判三年以上,年齡再大也要判,而且要罰款,要重罰。巴州區法院的「法官」,為了保住飯碗,昧著良心冤判。

明慧網報道,這份判決書就是四川省政法委、公、檢、法公然破壞憲法、踐踏良知與法律的確鑿罪證。

2017年12月22日上午10點,巴中市巴州區公安局局長張偉、國保大隊長魏東斌,帶領各縣區國保警察和城區各派出所警察及鄉鎮幹部同時出動,分別對法輪功學員張明朗、岳映聰、周麗華、代萬義、張新偉、楊家順、康尊六、陳國瓊、祝天貴、孫蓉、岳淑元、劉榮坤、李善勇、溫瓊、閆仕碧、李玉蘭等人,進行非法抄家、綁架,連八十多歲的老人張新偉、張明朗也不放過。

2018年9月28日,巴中市巴州區檢察院檢察官李紅將十位法輪功學員非法起訴到法院。

2018年11月7日,十名法輪功學員在巴中市巴州區法院第十審判庭被非法庭審。律師與家屬辯護人依法一一駁倒公訴人的所謂「指控」,要求無罪釋放。

89歲高齡的法輪功學員張新偉白髮蒼蒼,雙手扶著枴杖,走上法庭,用自己的親身經歷,講述了法輪功教人向善、祛病健身有奇效的故事,令很多旁聽者感動。

82歲的法輪功學員張明朗是檢察院退休職工,談了自己修法輪功後的變化:過去一身病,修煉後身體變好了,主動做好事,多次捐款扶貧,修煉法輪功既淨化了身體、又淨化了心靈。

有的旁聽者說:「除了手握國家權力的高官有本事可以廢止或者破壞國家的法律,這些平民老人,七八十歲了 ⋯⋯ 怎麼可能破壞國家法律實施啊!」

法院判決的違法性

這份判決書以中共刑法300條的第一款中的所謂「利用X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對十位法輪功學員定罪,把國保警察從法輪功學員家裏非法查抄的電腦、打印機、法輪功出版物認定為破壞法律實施的「證據」,可是卻沒有一個字說明這些法輪功學員怎樣用這些東西破壞了法律的實施,破壞了哪一條法律,又因為哪一條法律不能實施給社會造成了甚麼損失和危害。

判決書說「證據來源合法」,這遭到法輪功學員家屬的質疑,見以下岳映聰的弟弟與檢察官李紅和法官蒲升元的兩段對話。

岳映聰的弟弟把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令第50號交給檢察官李紅,問:「根據50號令,法輪功出版物已經解禁,你們為甚麼不執行?」

檢察官李紅回答說:「最高檢察院沒有叫執行,我們沒有執行的依據。」

岳映聰弟弟問:「假如今後追查下來,你就不怕承擔責任?!」檢察官李紅敷衍回答:「到時候再說啦!」

報道說,判決書中寫道,法輪功學員向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郵寄控告迫害法輪功的元兇江澤民的控告信件,這是攻擊黨和政府迫害法輪功。顯然,法院把法輪功學員行使憲法賦予的公民權利、實名控告江澤民定為罪名。

多年來,為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的大陸律師們據理力爭,如東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張讚寧,認為,控告江澤民的行為是合法的;相反,中共對控告江澤民的法輪功學員判刑,是違反了中共《憲法》的。

中國《憲法》第41條規定:「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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