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天法定侍產假從今日(18日)起實施,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男性僱員如果有子女於今日或之後出生,在按法例的規定通知僱主後,便可就其配偶或伴侶每次分娩而享有五天的侍產假。

在新的法定侍產假《2018年僱傭(修訂)(第3號)條例》下,僱員在按法例的規定預先通知情況下,可在嬰兒的預產期前4星期至嬰兒出生後10星期內的任何日子放取侍產假,假期可連續或分開逐日放取,最多享五天假期。若符合相關規定,僱員可享有侍產假薪酬,款額為其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

勞工處表示,僱員如在嬰兒的預計出生日期前最少三個月已通知僱主他打算放取侍產假,則有權在通知僱主其實際放取侍產假日期後,即時放假;如通知期少於三個月,則必須在實際放取侍產假前,預早最少五天通知僱主他放取侍產假的確實日期。

勞工處補充,僱員在過渡期間如在修訂條例生效前已預早五天通知僱主打算放取原來條例下的三天侍產假,他在放取新增的第四天及第五天侍產假前,仍須預早最少五天通知僱主有關的確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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