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與信仰
法律是維繫公平正義的剛性力量,懲惡揚善,因此制定法律的人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如何定義「善」與「惡」。在信神者看來,善惡的標準掌握在神的手中,宗教經典很自然地成為法律的來源和根據。
人類歷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是古巴比倫的《漢摩拉比法典》。在刻有法典的石碑頂部描繪了巴比倫太陽神沙瑪什(同時也是正義之神)將法律授予漢摩拉比的情景,寓意著神選擇了漢摩拉比,並賦予他依此法律統治臣民的權力。
《舊約全書》中的「摩西十誡」,對希伯來人既是神的誡命,也是法律。西方的法律沿襲了這種傳統。從公元4世紀的羅馬皇帝們,到公元6世紀至8世紀的查士丁尼及其後繼者,再到英國歷史上的第一位「盎格魯-撒克遜人」的國王阿爾弗雷德大帝,編撰法律的依據也都是「摩西十誡」和基督教的教義精神。[1]
在信神者眼中,法律的具體規定必須符合神規定的善惡和宗教教義精神,否則這樣的法律就不該被遵守,並應被廢除。上世紀美國的「非暴力不合作」運動,其思想來源可以上溯到早期的基督徒,即羅馬皇帝命令基督徒敬拜羅馬的神或在猶太教堂裏安置羅馬皇帝的塑像,基督徒寧可被送上十字架或火刑柱,也不會遵守這樣的法律,因其直接與「十誡」中的第一和第二誡相牴觸。換句話說,世俗法和神的律法之間的關係,是下位法和上位法的關係,神的律法是最高的、不可違背的標準。
「摩西十誡」大體上可以分為兩個部份,前面四條論述的是人與神的關係,即人當如何愛神和敬神,而後面的六條論述的是人與人的關係,即耶穌所說的要「愛人如己」。其中人能夠敬神是根本,神所主持的公平正義原則永恆不變,因此人間法律的道德基石才能夠穩固。法律最根本的公平正義的原則,才不會因為時代的推移而漂移、扭曲乃至面目皆非。
在中國亦如此。歷史上制定法律的是天子,必須秉承天意,遵循天地運行法則,也就是黃帝、老子說的「道」。漢代大儒董仲舒說:「道之大原出於天,天不變道亦不變。」[2](中國古人語義中的「天」不是抽象的自然力量,而是主宰萬物的神。)對天道的信仰是中國文化的道德基礎,由此派生的政治法律制度影響了中國數千年的歷史。
美國法學家Harold J. Berman認為,法律的作用取決於它對普遍社會道德和信仰準則的遵從。他認為,法律與宗教雖然是兩個領域,但任何一方的繁榮發達都離不開另外的一方。在所有的社會裏,法律都需要藉助人關於神聖事物的觀念,以使人具有為正義觀念而獻身的激情。[3]
簡而言之,法律必須具有權威性,其權威性從「公平正義」而來,而「公平正義」從神而來,因此法律不僅是正義的,也是神聖的。現代社會的法律仍保留著很多類似宗教的儀式,也是藉由神聖性強化法律的權威。
2. 法律是共產國家暴政的工具
共產黨是反神的邪教,因此它絕不會以正神的教誨作為其制定法律的依據。共產黨也要割斷與過去先民文化的關係,因此反對傳統的道德價值。這就使得共產黨的法律從一開始就失去了維護公平正義的可能。
1)基於仇恨和超越法律的國家恐怖主義
傳統社會中,基督教講「愛人如己」,儒家講「仁者愛人」,這裏的愛不是狹隘的男女之愛或家人朋友之間的愛,還包含著慈悲、憐憫、公義和自我犧牲等等。以此為出發點制定的法律不僅是神聖的,也體現著對世人的關愛精神。
沒有任何一個法律可以囊括已經發生或將要發生的所有爭議和相應的判決,因此法律就不僅僅是一種具體的條文規則,還加入了所有參與者的主觀因素,這要求法官必須從法的精神出發,做出體現善的原則的判決。
耶穌曾經在耶路撒冷的聖殿中痛斥那些偽善的法利賽人,因為這些人儘管對摩西律法的字面規則嚴格遵守,卻對律法中所要求的公義、憐憫、信實等品德置之不理。而耶穌則不拘泥於字面的意思,他在安息日行醫、與非猶太人同席,是因為他所在意的是律法中這種善的精神。
共產主義恰恰相反,是建立在仇恨基礎上的。它不僅仇視神,也仇視神給人創造的文化、規定的生活方式和建立的一切傳統。馬克思並不諱言,他要將世界摧毀成一片廢墟,並想像自己「像造物主一樣闊步前行在這片廢墟上」。[4]
沙俄時期瘋狂的「革命者」Sergey Genadievich Nechayev在其小冊子《革命教義問答》中指出革命者「已經與社會、文明世界、法律與習慣、社會禮儀與道德規範中斷所有的聯繫。革命者是一個死敵,他如此活著以便能夠確保摧毀社會」。[5]
Nechayev明確表達出革命者對這個世界的仇視,他不再受任何法律的制約。他使用「教義問答」這樣的宗教字眼表明他想建立一個仇視世界的邪教。他宣稱「對任何事物尚有同情心者,不能稱作革命者」。列寧也表達了類似的觀點:「專政是直接基於暴力和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統治。無產階級的革命專政是通過使用暴力反對資產階級贏得統治權並維護統治,該統治不受任何法律限制。」[6]
沒有法律限制地動用國家權力任意屠殺、使用酷刑、連坐,實際上就是國家恐怖主義,極為暴烈殘忍。這是共產主義原教旨國家走過的第一步。
譬如,在1917年布爾什維克執政後的第一個月,死於政治原因的受害者就達數十萬之多。第二個月就成立了「肅反委員會」,簡稱「契卡」,擁有不經審判隨意殺人的權力。從1918年到1922年,契卡殺人不少於200萬。[7]
曾擔任蘇共中央宣傳部長、政治局委員和總統顧問的雅科夫列夫在其著作《一杯苦酒──俄羅斯的布爾什維克主義和改革運動》的中譯本序言中寫道:「僅僅這個世紀,俄羅斯由於戰爭、飢餓和鎮壓就死亡了6,000萬人」,以公開資料推算,死於蘇共鎮壓和迫害的大約在2,000萬到3,000萬之間。
1987年蘇聯政治局成立了一個委員會來重新審理那些蘇共治下的冤案,雅科夫列夫也是委員會中的一員。在調閱了幾十萬的卷宗之後,雅科夫列夫寫道:「長期以來我總擺脫不掉一種感覺,似乎暴行的組織者是一批神經失常的人。但是我明白,這樣的解釋有把問題簡單化的危險。」
如果我們把雅科夫列夫的語言翻譯得更加直白,也就是說,那些暴行不是出於正常人的思維,也不是一時的衝動,而是精心策劃的;不是出於對建立一個美好世界的狂熱嚮往,而是出自於對生命的刻骨仇恨。那些推動共產主義的人,不是出於無知,而是因為邪惡。
不受法律制約的國家恐怖主義為蘇聯之後建立的共產黨國家所沿襲,中國、柬埔寨、北韓為其中的典型。
在《九評共產黨》第七章《評共產黨的殺人歷史》中列舉的暴行更加怵目驚心,僅僅在中共「改革開放」之前,就造成了大約6,000萬到8,000萬人非正常死亡,超過人類兩次世界大戰死亡人數的總和。
2)不斷變化的是非標準
如果說,為完成共產主義的最終目的,對內實行國家恐怖主義時可以肆意踐踏法律的話,那麼共產黨以經貿合作、文化交流和地緣政治等為名與自由社會交往時,則披上法律的外衣完成對西方國家的滲透和顛覆。比如中共的第一部《刑事訴訟法》是在1979年,即「改革開放」後通過的,表面上是為了達成「程序正義」,實際上卻並不認真執行。
馬克思毫不諱言「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階級社會的產物,是階級統治的工具」。因此共產黨法律並不來自於神,也不是出自於對人的愛,更不是為了維護公平正義。在它之上沒有神的誡命和人倫綱常,而只有統治階級的利益,即共產黨的利益。而利益的隨時變動,必然也帶來法律的隨時變動。
由此我們不難理解,中共在剛剛奪取政權的時候,為了搶奪全民的財產,在意識形態上以「階級鬥爭為綱」,由此在法律上設置了「反革命罪」,將所有抵制這種搶劫的人統統劃為「反革命」,予以監禁甚至槍決。在完成了以「公有制」為名的搶劫之後,中共需要再把這些錢裝到自己的腰包裏,因此在意識形態上改為「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並提出了「保護私有財產」的「法律」,本質上不過是要保護自己盜竊來的全民財富,而普通老百姓的財產卻並不能得到保護。層出不窮的「強拆案」就是政府對居民財產的暴力侵犯。1999年初中共提出要「依法治國」,幾個月不到,就對信仰「真、善、忍」的法輪功群眾大打出手,建立淩駕於「公檢法司」之上的蓋世太保式組織「610辦公室」,操控「公檢法司」及舉國力量對法輪功完全不講法律而實施迫害。
中共為掩蓋其滔天血債,需要不斷製造敵人以達到殘酷鎮壓、威嚇百姓的目的。鎮壓對象的變化,從地主、資本家到「六四」學生,再到法輪功修煉者或維權律師,法律也必須一再改變。六十多年間,中共光憲法就用了四部,第四部在1982年頒佈後,又經過四次修改。一個接一個的政治運動,中共都以「法律」之名加以修飾和美化,甚至於有時候連這種修飾和美化都懶得做了。
3)共產黨絕不會認真執行法律
共產黨為了展現「法治」、「與國際接軌」,在法律條文上還是要做些冠冕堂皇的表面文章。但那些部份,絕不會被認真執行,譬如其《憲法》所規定的「信仰自由」、「言論自由」和「結社自由」等。
既然馬克思認為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階級統治的工具,那麼隨時制定法律來鎮壓和對付敵人,在共產黨的法律體系中就是必然的,也是「正當的」。
這種體系決定了任何人一旦挑戰了「統治階級意志」(即共產黨的利益),就立即成為「依法」鎮壓的對象,哪怕你是失業工人、轉業軍人、失地農民、維權律師,或者是哪個倒楣的升斗小民。
在律師看來,字面上的法律條文從來不如現實來得強有力。因為當你援引法律條文、追求條文所規定的正義時,共產黨的法官和檢察官們跟你談的則是中共的「法的精神」。他們雖不懂文縐縐的學術語言,卻會用赤裸裸的大白話告訴你,「法院是共產黨開的」,所以就要聽黨的話。這些人儘管是無意識的,但他們所說的確實是共產黨國家的「法的精神」。
中共法官們在審理法輪功案件時流行的口頭禪就包括「你跟我講法律幹甚麼,我跟你講政治。」「黨不讓辯護的。」「領導人講的話就是法。」「法院歸共產黨領導,要聽黨的。」「法輪功的問題可以不走法律程序。」「你別跟我講良心。」[8] 英國哲學家法蘭西斯培根曾在《論司法》(Of Judicature)一文中說過,「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多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9]
由於共產黨的法律變來變去,有的部份可以執行,而有的部份絕不執行,因此這樣的法律也毫無神聖性可言。更何況共產黨這種基於「階級統治的工具」的「法的精神」造成了過去六十多年甚至近百年來數不清的冤案,也成為所有繼承「共產黨」名號的統治者背負不動的血債──8,000萬到1億冤魂。
從「殺人償命、欠債還錢」這一最基本的常識出發,如果共產黨要厲行法治,首先就面臨著共產黨本身被追究法律責任的問題,因此,共產黨更不敢認真地執行它自己所制定的法律。
3. 共產魔鬼變異西方法律
如果說,法律在共產國家是魔鬼可以隨意玩弄、作為其用來維護統治、固化意識形態與打壓百姓的工具,那麼在自由國家,魔鬼的圖謀則是顛覆法律的傳統信仰與道德基礎,變異善惡標準,爭奪法律制定權與執行權,並確立魔鬼所期望的法律準則與實踐。本篇重點討論作為法治國家領頭羊的美國在法律領域受到的方方面面的侵蝕。法律與政治、宗教、教育等領域密切相關。在共產邪靈滲透全球、把黑手伸向各個角落的今天,西方法律也無法倖免於被邪靈全方位滲透變異。
1)顛覆法律的道德基礎
基於宗教或信仰的法律是神聖的,但隨著共產黨及其形形色色的同路人在全球推廣進化論、無神論,法律被切斷了與神的聯繫,淪落為一種工具,一種人與人之間報冤復仇、解決糾紛、討價還價和分配利益的工具。因為信仰來源被切斷,法律的精神開始偏移,從維護公平正義,偏向為以人的觀念和慾望為依歸,這讓背後的共產邪靈可以利用代理人在變異觀念思維下通過它所要的法律,實現其毀人、毀社會的目的。
以美國為例,受共產主義深度影響的「社會公正」、「自由主義」等思潮在改變著社會道德觀念,也衝擊著法律的道德基礎。在實際運作中,其代理人利用所謂「自由」、「進步」、「寬容」的口號,偷換概念,排斥與摧毀法律的道德信仰基礎,從而影響何種法律被制定、法律被如何解釋以及法官如何判案。
比如,傳統信仰認為婚姻是神明確規定的「男人和女人」的結合,同性「婚姻」違背神的教誨,是不道德的,這必然影響到法律對婚姻的定義與解釋。如果堅持道德源於神的誡命,那麼道德不會偏移,世俗法律也有不變的上位法做依據,如果某種行為兩千年前依照神的誡命被視作罪惡,今天也應當如此。自由主義則排斥傳統信仰與道德判斷,將道德視為隨著社會發展而變遷的世俗約定,於是婚姻被視為自願結合的「契約」,對「同性婚姻」的認同被視為符合「進步」或「自由」的原則,這樣自然會導致法律的變異。
魔鬼利用自由主義、進步主義讓法官把傳統道德和法律分離。在最高法院1992年的一個墮胎案中,三位大法官對此表露得最為直接:「我們有些人會認為墮胎違背我們的基本道德原則,然而這並不能左右我們的決定。我們的責任是為所有人界定『自由』,而不是強制實行我們自己的道德原則。」[10]
大法官們在此強調的是,「自由」是法律的關注重點,而不是我們的道德原則。這實際上把「自由」和普世道德原則分離。美國國父們定義的「自由」,其基礎是「不言而喻的」普世價值。人類的普世價值不隨文化而異,因為其來源是神(《美國憲法》中所說的「創世主」)。背離普世價值片面放大所謂「自由」,是魔鬼變異法律、引誘人墮落的手段。
2)爭奪法律制定與實施的控制權
法律效力的實現要經過一整套環節,包括立法部門通過法律,行政首腦簽署法律,法官通過法律進行裁決,執法部門執行法律。這中間,教育界、媒體業、法律界,甚至娛樂業等領域的不同團體與個人也都參與其中,影響法律的制定與實施。共產邪靈在各個領域尋找其代理人,爭奪法律制定與實施的控制權。因此受共產邪靈影響和利用的政治團體千方百計要把思想與其一致的人送進相關部門,爭奪政治首腦、法官、檢察官、司法系統的重要職位。
比如青睞自由主義的總統會千方百計任命與其觀點相近的大法官,影響法律裁決,或使用行政權侵蝕法律。某總統任內總計對1,385名囚犯減刑,同時赦免了212人,成為自杜魯門總統之後寬免(clemency)囚犯最多的總統(美國歷史上任期內赦免數量最多的也是傾向自由主義的總統)。[11]他離開白宮前,曾簽發特赦令一次縮短209名囚犯的刑期,赦免64人,大多數獲得減刑的是非暴力毒品犯,其中包括一位洩露70萬份美國軍事機密文件的人。此人於2013年認罪,被判處35年有期徒刑,由於總統特赦,只被關了4年就出獄了。雖然赦免是憲法授予總統的合法工具,但驚人的特赦數量無疑是在侵蝕法律本身懲惡揚善的功能。[12]
1954年由美國參議員、後來成為美國總統的林登莊遜提出的《The Johnson Amendment》中,規定包括教會在內的免稅團體在進行若干活動時將喪失免稅地位。這導致有些基督教教會因為害怕失去免稅資格,讓牧師在講道台上刻意迴避政治話題,特別是一些有爭議的社會議題,例如墮胎、同性戀、安樂死、胚胎幹細胞研究等。
共產邪靈還操縱各類政治團體,試圖通過影響選舉來改變檢察執法。一個由進步主義政治金主和團體送上位的地區檢察官上任第一周就一口氣解僱了31名檢察官,呼籲要終結「大規模囚禁」,還下令其辦公室停止起訴大麻持有者。其它州市也出現類似的情形。一位檢察官聯盟主席認為,這等於號召檢察官選擇性執法。這種現象非常危險,因為它是要求民選官員忽視他們發誓要維護的法律。[13]
法官還可以動用裁決權對行政部門的法令進行封殺。比如根據美國移民法律的授權,總統可以在必要的情況下,下令禁止所有外國人入境。但深受自由主義影響的法官則以「信仰歧視」為由阻撓總統旅行禁令達四個多月,直到被最高法院推翻。
律師對法官和陪審團定案有很大影響力,律師組織的政治傾向直接影響到法律意志能否實現。美國一個主要的全國性律師聯盟的創始人曾經明確承認自己是一個社會主義者,主張公有制,終極目標是建立共產主義。[14]該組織在全美各地擁有數十萬會員,每年經費超過1億美元,其主要工作包括通過在美國法院打官司來支持同性婚姻和同性戀者收養兒童的權利、支持墮胎的權利,以及所謂消除對同性戀、雙性戀和變性人(LGBT)的歧視。
在「自由主義」、「進步主義」大肆佔領美國政治版圖、控制教育、媒體、社會運動等領域之後,魔鬼通過學界與輿論影響法律制定和實施的能力已經空前強大。(接下文)
*****
[1] [美]哈羅德‧伯爾曼著,梁治平譯:《法律與宗教》(北京:三聯書店,1991)。
[2] 班固:《漢書‧董仲舒傳》。
[3] [美]哈羅德‧伯爾曼著,梁治平譯:《法律與宗教》。
[4] W. Cleon Skousen, The Naked Communist (Salt Lake City: Izzard Ink Publishing, 1958, 2014).
[5] Sergey Nechayev, The Revolutionary Catechism, 1869.
[6] Vladimir Lenin, The Proletarian Revolution and the Renegade Kautsky, https://www.marxists.org/archive/lenin/works/1918/prrk/common_liberal.htm.
[7] 李玉貞: 〈一部顛覆性著作:《二十世紀俄國史》〉,《炎黃春秋》2010年第十期。
[8] 歐陽非:〈紅色荒唐言論〉,明慧網,2015年1月8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5/1/8/302850.html.
[9] Francis Bacon, “Of Judicature,” Essays, Civil and Moral, http://www.bartleby.com/3/1/56.html.
[10] Planned Parenthood of Southeastern Pennsylvania v. Casey (Nos. 91-744, 91-902). “Some of us as individuals find abortion offensive to our most basic principles of morality, but that cannot control our decision. Our obligation is to define the liberty of all, not to mandate our own moral code.”
[11] Tom Murse, “Number of Pardons by President,” ThoughtCo, March 09, 2018, https://www.thoughtco.com/number-of-pardons-by-president-3367600.
[12] Gregory Korte, “Obama Commutes Sentence of Chelsea Manning in Last-minute Clemency Push,” USA TODAY, January 17, 2017, https://www.usatoday.com/story/news/politics/2017/01/17/obama-commutes-sentence-chelsea-manning/96678814/.
[13] Paige St. John and Abbie Vansickle, “Here’s Why George Soros, Liberal Groups Are Spending Big to Help Decide Who’s Your Next D.A.,” Los Angeles Times, May 23, 2018, http://www.latimes.com/local/california/la-me-prosecutor-campaign-20180523-story.html.
[14] Affidavit of Roger N. Baldwin, December 31, 1938, Investigation of Un-American Propaganda Activities in the United States. Hearings before a Special Committee on Un-American Activitie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75th-78th Congress, 3081-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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