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外傭就「與僱主同住」的規定提出司法覆核,申請人外傭的代表為資深大律師石永泰,答辯人入境處處長則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案件今(3日)早於高等法院審理,預計審訊兩日。
申請人外傭Lubiano Nancy Almorin於2011年來港做傭工,曾被前僱主虐待,正循民事向對方追討賠償。
申請人代表石永泰在法庭上指出,入境處要求外傭與僱主簽訂合約時必須同意「與僱主同住」條款的行為違反憲法,包括《基本法》及《人權法》,並強調此次申請司法覆核的目的,並非是要所有外傭搬出去住,而是保障外傭得以選擇是否與僱主同住的權利。
石永泰表示,外傭的居住地點與工作沒有直接關係,雖然《入境條例》並未明文規定外傭需與僱主同住,入境處卻將其列為僱主與外傭簽訂合約中的強制條款,作為批准來港的條件。若外傭未遵守該規定,則可能會被刑事起訴違反逗留條件,或影響其日後申請來港工作,他質疑有關規定歧視外傭且不合理,形容入境處的做法是「走後門」,批評入境處做法不當及越權。
針對法官周家明質疑「同住規定」是否能確保外傭不在下班後為其他僱主工作或做兼職,亦可更投入本身工作,石永泰指出,該項規定違反香港《人權法》及《基本法》中的有關規定。
石永泰引述Justice Centre Hong Kong去年發表的的外傭狀況調查報告指,所有受訪者平均每周工作超過70小時,66.3%受訪外傭有嚴重被剝削的迹象,每6個受訪者就有一人符合強迫勞役的所有指標,而其中35%受訪外傭休假日仍要工作,而她們往往不能拒絕僱主的加班要求。另外,39.3%受訪者沒有自己的睡房,35.2%受訪者與小孩或長者共用房間,有2%甚至需在廚房或公共起居空間睡覺。因此,石永泰指出「同住規定」剝奪外傭理應享有的安全工作環境和休假權,對不少外傭造成剝削。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ILO)曾列出11個強迫勞役的指標,包括限制行動、孤立、超時加班、濫用其弱勢處境等。石永泰指外傭與僱主同住,會變相限制女傭放工後的人身自由,同住環境亦將減少外傭的社交和文化生活,令她們處於孤立。另外,由於港人多聘請外傭貼身照顧幼兒和長者,使得外傭在僱主家即使在休息或放假期間,仍會被要求打理家務,導致對她們休息機會的剝奪。
因此,石永泰指「同住規定」違反了《人權法》中「任何人不得充使奴工」,以及《基本法》第39條中指明《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即僱主應給予僱員良好工作環境、適當的工時及假期等。他稱處方的做法增加了外傭權益被剝削的風險,故有關規定屬違憲。
石永泰希望可回復2003年以前較自由、寬容的處理方式,即允許僱傭雙方經討論後,由僱主申請外傭可在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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