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筆想寫本欄時見到一則網上消息,教育大學學生會發出公開信,要求校方為早前公開閉路電視片段給傳媒道歉,限期星期三晚要答覆。筆者自然再無懸念,本文當介紹相關的法律,是非常嚴重,可判監禁5年及罰款100萬。

先講解為何是嚴重的,因為私隱已經被承認為是人權一種,寫在多條人權公約之中,包括《兒童權利公約》中亦為未滿18歲的年輕人提供了這一人權的保障。問題是一般華人對私隱不重視,成為習慣,不知數十年來私隱已經係國際化的法律,而且侵犯別人私隱早就已經刑事化。

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條,任何人披露資料使用者的某資料當事人的任何個人資料,而該項披露導致該當事人蒙受心理傷害,該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及監禁5年。

資料使用者(data user)指控制該資料的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該資料的人。個人資料包括 CCTV錄影嗎?是的,而事實上「私隱專員公署」制定了一份叫「閉路電視監察措施指引」的文件,在網上公開。第64條本身提供了一定的辯解理由,所以不一定披露就是犯法。最經常是警方在有刑事案件出現後會問私人有CCTV拍到的人收集錄影,披露若對防止或偵測罪行屬必要,是合法的。

法庭有令亦是例外,還有新聞活動影響到有合理理由相信,發表或播放該個人的資料,是符合公眾利益的。但若將法例同教院事件比對,因在民主牆發表辱罵語言並非刑事罪,更何況現時影像出現在報刊之上,恐怕找不到辯解理由,教大或教大之內誰人將錄影交給報刊,難逃刑責。上述手則已經寫明,除非得到當事人的同意,移轉閉路電視予第三者須極為小心。

就算是警方,亦應小心謹慎,使用閉路電視的機構不應只依據要求者的口頭要求或普通的指稱便披露電視紀錄,所有有安裝CCTV的機構,特別是教院的保安單位,屬專業使用CCTV者,一定知悉上述的手則及相關的法例,所以,可以假定涉隱者是得到教大最高層的同意。

其實今時今日,所有教師上課都一定學過人權與私隱必備知識。只是。學生有的知識,校長不一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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