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透社8月初報道,現年高齡96歲、被外界稱為「奧斯威辛會計」的德國前納粹黨員格勒寧(Oskar Gröning),2016年11月終審維持原判4年徒刑,半年後仍未入獄服刑。負責該案的檢察官提出最新體檢報告,要求法院儘快執行入監判決,認為只要有相關的護理醫療設備,格勒寧也必須入獄服刑。
這宗案件顯示,一個重大的人權罪行不會因時間而消逝,該接受的大審判是逃不掉的。然而從歷史的角度觀察,中國共產黨建政近七十年來,進行一系列運動包括三反五反、反右、文革、六四大屠殺到迫害法輪功,所做的一切暴行不亞於納粹,若以納粹黨的判例來看,中共官員有可能會面臨甚麼樣的下場呢?
人權律師邱晃泉表示,以德國或全世界在追究納粹的罪行來看,中共未來是有可能面對這樣的狀況,但重要在於,到那時的中國人民及全世界的人如何面對這樣的事。他認為,以德國或全世界在持續追究納粹的罪行,即使過了幾十年還追究這樣的罪行,是他們認為在法理上仍然是必要的,「罪行不會隨著時間過去就算了」。
參與集團犯罪都有責 退出是最好方法
邱晃泉說,從納粹的例子來看,任何一個犯罪集團所犯下的重大罪行,不會因為誰只是那個犯罪集團裏面的一個小份子或一個幫助的份子就沒事了,像這種重大的集團性的犯罪是很多人參與者造成的,任何參與者都有責任,所以退出中共這個犯罪集團是最好的方法。
另一位人權律師魏千峯表示,中國要變成正常體制的國家及轉型正義,才有可能追訴這些重大人權犯罪的人,一般對於重大人權犯罪的事實還是可以溯及既往;若是中共在統治階段有重大的人權侵害,是否可追訴、溯及既往,若參考東歐、韓國等國,是有可能的,法院會再去調查。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黃嵩立則表示,就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的角度來看,任何不尊重正當法律程序而進行拘禁、判刑、酷刑和不人道待遇的,都違反人權公約,也違反任何人的良心;更遑論中共為摘取器官而對任何人進行逮捕、殺害,更是泯滅人性的罪行。
他說,身為中共政府的一份子,無論是在行政機關、軍隊或司法部門,即使是接受上級指令而違反公約,這些行為仍然是違法的。指揮下令的人、協助行政程序的人以及實際犯下殺人罪行的人,日後都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證據蒐集與保存極為重要
「當中國有公正而獨立的司法制度時,這些犯罪行為一定要被揭發、檢視、審判,中共政府以及其成員,必須為自己的過錯負責。在中國尚未成為以法治國之前,目前除了透過司法和其它管道盡力保護、營救被拘禁的人,同時更需強調思想的自由、信仰的自由,並逐步推廣正當法律程序的概念,使其成為不容政府推託的準則。」
黃嵩立強調,在此之前,證據的蒐集與保存也極為重要,有事證才能讓犯罪者日後無法否認狡辯,而必須俯首認罪。從德國的例子可知,參與集體犯罪,並不因眾人一起犯錯就免除個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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