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審理由行政長官及律政司司長作申請人,立法會主席及梁頌恒、游蕙禎兩位議員作答辯人,要求法院頒下臨時禁令(interim relief),阻止立法會主席在10月19日為兩位議員監誓一案,定於昨日及今日聆訊。本文見報一刻大概未有結果,但讀者看到本文時可已有結論。
行政長官及律政司所申請的是不准兩人再宣誓,並不是指10月12日的宣誓無效,因為監誓的立法會秘書當時已經裁定宣誓無效,律政司一方的理解,是由於兩位議員玩忽(neglect)有關的宣誓,所以已經失去議員的資格。
不難明白,這是另一問題,但法庭可以說不能不一併處理,而不應單是叫主席不為二人監誓,從而令到二人不能正式成為議員,讓二人宣誓的有效性問題,法庭再慢慢研究。
一群人將事件看得很大,因為「re-fucking」支那涉及對中共的嚴重侮辱,對全球華人的侮辱,這都是重大政治原則的問題,也許要認真對付二人,但這是政治上的理由,法庭不應有任何考慮,法庭只應考慮第一次宣誓的過程是否被玩忽,是否無效,但可笑之處是不需法庭作裁決,立法會秘書即時已經運用監誓員的權力宣稱誓言無效,那法庭又有甚麼需要裁決?
法官區慶祥在12日的臨時裁決(Ruling)中未及細想,認同政府的緊急申請具備理由,是可爭辯的案件(arguable case)。爭辯的是宣誓的有效性,還是兩位議員已經失去議員的身份,被所謂DQ(disqualified)呢?很明顯是後者。那就必需更詳盡的法律討論。不應可以在兩天內定案,甚而是必需上訴到終審的重大憲政事件。
這會出現十分可笑的情況,如果立法會兩派皆堅持,不讓兩人宣誓立法會開不了會,市民會認為何不讓二人先宣誓,幾個月之後法庭有裁決再DQ二人不遲嘛?
公眾不明白,二人一經有效宣誓,就再也不關法庭的事,第一次宣誓可以無效,但第二次宣誓有效,法庭還有甚麼要裁決?過去數屆立法會都有議員玩忽宣誓事件,先例是再宣誓到滿意為止,而不是要「斬立決」,法庭也無「斬立決」的權,也不會願意這樣做,也不需要這樣充當「殺手」,因為立法會自身是有權以行為不檢經三分之二的多數票DQ議員的。還有人吹噓要釋法,更是搞笑,釋法只涉及基本法而且沒有追溯權,即不能沒有結果前釋法,也不可以影響已有的裁決。◇
黃覺岸
退休經濟法律講師,著有多本中文法律書藉,並為資深時評者。近年修讀哲學,希望能從哲學層次提高對法律本質的理解,糾正一般人對法律的盲目崇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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