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11月6日通過《反跨境腐敗法》。新法在擴大中方境外追逃追贓許可權、尋求國際合作的同時,嚴禁外國機構未經中方批准在境內調查腐敗。法案同時嚴格規定,中方執法人員須對調查過程中涉及的國家秘密與個人私隱履行保密責任。
旅美中國作家陳破空認為,這部法律並非為了真正反腐,而是為了保護中共高官及其家族的海外資產,排除外國司法調查;在中共領導司法的體制下,反腐對象由最高權力決定,選擇性執法難以改變。
追逃機制早已齊全 為何還要立新法?
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11月6日通過《中國反跨境腐敗法》,新法將於公布之日起施行。據新華社報道,該法共六章47條,規定由國家監察委員會牽頭建立反跨境腐敗工作機制,外交、公安、司法、金融監管及網信等部門協同參與。
新法將跨境腐敗劃分為五類行為,涵蓋境內向外國公職人員行賄、境外向中國公職人員行賄、中國主體在境外貪污受賄及濫用職權,以及涉腐人員潛逃境外與資產外逃等情形。不過,法律並未明確界定部份調查權限的具體邊界。
新法究竟有何不同,要從它與現有追逃機制的比較說起。
旅美中國作家、政論家陳破空11月7日接受《大紀元》採訪時表示,中共在已有「獵狐行動」「天網行動」及國際刑警合作等追逃追贓機制的情況下另立新法,表面是為了製造反腐聲勢。
「要反腐也應該制度化,國家民主、新聞自由、司法獨立。中共官員覺得老百姓不懂,只要有人反腐就好。」
他認為,中共藉此鞏固習近平的統治基礎,迎合部份民眾的「清官思想」。一些人只看到習近平打擊貪官,卻不了解腐敗背後的制度問題。
根據新法第十三至十五條,要求加強跨境資金監測,利用大數據、人工智能整合監督訊息。監察、公安等部門還可採取限制出境措施,並通過國際合作查詢金融帳戶、凍結資產、搜查住所及追捕涉案人員。
陳破空認為,如果缺乏制度監督、新聞自由和司法獨立,反腐就無法觸及制度性腐敗。
習家族資產屬於「國家秘密」
他指出,這部法律真正敏感之處,在於中共高層及其家族的海外資產。
據新法第十五條,規定有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反跨境腐敗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私隱和個人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陳破空認為,這可能成為限制調查和訊息披露的工具。
他以習近平家族為例,提及習近平的姐姐、姐夫、弟弟及姪子在加拿大、澳洲等地的資產,以及香港豪宅等相關報道。有關海外資產此前曾被「巴拿馬文件」及國際調查報道披露。
陳破空質疑:「比如說,辦案人員調查案件涉及到習近平家族國內外資產,他敢不敢辦?這些貪腐問題在新法解釋中就被視為國家秘密,屬於黨國機密,辦案人員還得負有保密義務。」
習近平曾提出「東西南北中,黨是領導一切的」。因此陳破空表示,是否調查中共官員、是否追究其海外資產,最終不是由司法程序決定,而是由黨內最高權力決定。
查誰不查誰 全看最高權力一句話
新法在監控範圍方面的規定相當具體。第十二條明確要求嚴密監控公職人員違規獲取外國國籍、境外永居或長期居留許可,並完善其境外存款與投資的報告制度。
陳破空舉例,如果調查人員在調查過程中發現其他高級官員也有海外資產,卻未經授權繼續調查或披露,調查人員反而會因違反黨紀而受到查處。
他認為,這意味著新法主要針對中下級官員,不可能真正觸及政治局常委及國家領導人。即使高層官員遭到調查,也更可能是權力鬥爭的結果,或以此要挾政敵,而非反腐機制發揮作用。
他提到,退休政治局常委中,只有前中央政法委書記周永康曾被查處,其他人則沒有受到類似追究。
對於現任政治局常委李希,陳破空認為,其可能涉及嚴重腐敗及與馬興瑞的利益關係,但是否調查,仍取決於習近平的政治決定。
他以中共前政治局常委張高麗為例。張高麗曾因涉及網球運動員彭帥事件引發國際關注,但至今沒有受到追究。
陳破空認為,張高麗沒有被查,與其政治上曾經支持習近平有關,包括在習近平修憲、繼續擔任國家主席的過程中發揮作用。
他強調,中共反腐從來不是按照統一法律標準進行,而是由最高權力決定調查對象。
「所以我認為,中共的反腐始終是假的,始終在黨的領導下、在習的領導下。還是那句話,選擇性反腐,為權力鬥爭服務。」他說。
新法要外國配合 卻不許外國來查
除了國內執行層面受質疑,新法對外國司法機構的態度同樣引人關注。
新法明確限制外國機構在華調查活動。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中方有關機關同意,外國機構和個人不得在中國境內自行開展反腐敗調查,境內機構和個人也不得擅自向境外提供證據、數據及相關協助。
此外,新法規定外國若以反腐敗為藉口對中國實施不當域外管轄,中方可依據《反外國制裁法》等採取反制措施。
陳破空認為,這項規定的核心目的,是防止外國司法機構調查與中共高官有關的海外資產和家族利益。
他表示,中共希望通過國內法律限制外國調查,避免官員及其家屬在海外面臨司法追究。
他以澳洲引發關注的楊蘭蘭事件為例,認為有關事件背景尚未釐清,但相關爭議可能加劇中共高層對海外資產曝光的擔憂。
「總結一句話就是,中共當局希望外國政府配合中方追逃追贓,卻不願配合外國司法機構調查中共官員及其家族。」
陳破空認為,這種雙重標準體現了中共唯我獨尊的政治邏輯:要求外國配合自己的執法行動,包括跨國鎮壓行動,卻把外國對中方的調查視為干涉中國內政。
小國或許配合 恐養出新腐敗
新法在國際上能走多遠,陳破空有自己的判斷。
他表示,法治成熟的民主國家不會接受中方單方面設定的規則,也不會輕易配合中共追查官員及其海外資產的要求,反而更傾向於將其視為政治鬥爭的延伸。
「真正可能與中共開展相關合作的,主要是中亞、中東及非洲部份國家。」但他認為,這類合作未必建立在司法公正的基礎上。中共可能通過提供資金或利益交換,要求有關國家配合拘捕特定人員、移交人員或追回資產。
「中共通過對外行賄來解決權力鬥爭,內部腐敗又輸出新的腐敗。」陳破空進一步警告,這種合作甚至可能催生新的腐敗。
陳破空認為,如果想要建立真正有效的反腐機制,就應當拋棄一黨專政、建立民主制度,讓人民擁有選舉權,並保障新聞自由和司法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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