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望的妻子抱著裹屍布前往警局,打算認領丈夫被執行死刑後的屍體,卻沒想到帶回了活生生的人。這個荒誕的情節,就是二十餘年前著名的中共公安禁毒系列造假案中一位受害人的親身經歷,也是《大紀元》重磅報告《高牆有耳》最新研究案例。

2003年5月,郝惠英接到通知,要她到公安局領回丈夫。她帶上了裹屍布。

家裏的兩個兒子和老人已經準備好紙錢。丈夫楊樹喜一審被判了死刑,在看守所關了將近兩年。她以為,這次要領回的是他的遺體。

這個家庭走到準備後事的一步,丈夫案子的起點是一趟的士生意。

2001年7月26日,楊樹喜在蘭州小西湖汽車站候客。他後來回憶,上車的男子穿著西裝,夾著公文包,說要坐飛機去上海,先回臨洮取身份證。到了地方,男子下了車,把一個紅色提包放進後備廂,托他送到蘭州濱河飯店。

楊樹喜開車返程,剛走出幾百米,十幾個緝毒警察攔住了車。後備廂裏的紅色提包被打開,裏面有八塊被稱作海洛英的物品,共重3279克。剛剛由乘客托付的包,就這樣成了指控司機的物證。

車是他的,駕駛車輛的人是他,提包也確實在車裏。一趟載客和送包的生意,被認定為運輸數公斤毒品。留下提包、指定送達地點的男子,卻從案件現場消失了。楊樹喜能夠講出包的來路,能否找到交包的人,則掌握在公安手裏。

留下提包的男子叫馬進孝。

楊樹喜家裏請了律師。律師勸楊樹喜認罪,爭取輕判。他拒絕了,表示即使第二天被拉去槍斃,也堅持自己無罪。

在看守所,他開始讀法律書,背下二十八條條文,準備到法庭上為自己辯護。開庭時,他看到妻子和熟人,因情緒激動暈了過去。他後來回憶,原本準備好的條文,到了法庭卻沒有用上。

2002年1月,一審法院判處他死刑。他隨即上訴。

當天下午,楊樹喜的雙腳被銬上腳鐐。獄友用布條把腳鐐纏起來,防止硌傷腳踝,把他的床位調整到寬一些的位置,有好吃的也先讓給他。這些照顧是來自同樣被關押的人。此後,他每天仍研究那些法律條文。

死刑判決與禁毒表彰

楊樹喜被捕半個月後,馬進孝又找了一名司機荊愛國。2001年8月11日,荊愛國接下運送物品的生意,隨後被警察從車裏查出一個深藍色帆布包,裏面有九塊所謂海洛英,共重3669克。他後來反覆提起,為這一趟掙的只是八十元運費。

2001年11月,荊愛國被一審判處死刑。宣判時,他當庭喊冤,隨後提出上訴。回到看守所,他戴上死刑犯的腳鐐,每走一步都能聽見響聲。他後來回憶,自己流過淚,也曾蹲在牆角苦笑。他需要弄明白,為八十元出車,為甚麼會被推到這樣的處境。

監倉裏起初只有一張報紙,荊愛國反覆看了三天。後來,同倉的人獲准訂報、帶書,他才有了更多可讀的東西。他從別人的冤屈中尋找支撐,決定活下去,看清自己的案子究竟怎樣發生。

這一年年底,荊愛國仍被關押,臨洮緝毒隊卻在地區考核中名列前茅,獲評先進集體;緝毒隊隊長邊偉宏獲評優秀人民警察。地委、行署以及縣委、縣政府分別給予緝毒隊表彰和獎勵,共計七萬餘元;張文卓、邊偉宏還分別得到個人獎勵。

一邊是司機腳上的死刑犯腳鐐,一邊是緝毒隊的先進稱號和獎金。同一場運輸,司機被記作毒販,警方的安排被記作偵破。虛假戰果進入黨政機關的褒獎,獲得更高層級的公開認可。即使授獎者未參與造假案,成績是怎樣經過審核的、是否只憑辦案單位提交的材料,仍是不能跳過的責任問題。

這份戰果的來路,要從那名交包的乘客查起。

提包怎樣變成公安戰果

馬進孝來自甘肅東鄉,與多地禁毒部門往來,被部份辦案人員當作特情或線人使用。特情是偵察部門秘密建立、指揮和使用的人力來源。與偶然提供線索的舉報者相比,他們可以接受持續任務、獲得報酬、向機關反饋,又以普通社會身份出現在別人面前。公眾接觸到的身份與機關掌握的關係,並不相同。

司機接觸到的是乘客,辦案人員接觸到的是可以聯絡和使用的合作對象。乘客能提出取身份證、送包的要求,合作對象則能夠同警方商議另一套安排。幾名司機的命運,落在這兩個身份交疊的地方。

後來公開的責任審判記載,把荊愛國案的起點向前推了一步:當時臨洮縣緝毒任務尚未完成,隊伍在地區考評中落後,副局長張文卓、緝毒隊長邊偉宏要求馬進孝策劃毒品案。後續裁判認定,三人共同策劃、蓄意製造並全程控制了這宗假案。

後續案情材料記載,馬進孝先準備物品,用普通藥片加工成塊狀並混入真毒品,再找人運往蘭州。臨洮警方負責在途中或交易中截獲。包怎樣準備、誰來運送、在哪裏讓警察出現,都在司機接單之前進入了計劃。那次看似偶然的查獲,有著警方參與設定的起點。

等到荊愛國上路,車和包都成為可以寫進案卷的現場事實。查獲能夠證明物品在車裏,卻不能單獨證明司機知道包裏是甚麼。警方參與安排前者,形成的案卷又把它用作對後者的指控。栽贓借用了真實的運輸,使八十元運費所對應的日常生意,進入一場司機無從掌握的犯罪敘述。

這樣的案子還有製作成本。購買毒品和加工的費用,後來從緝毒經費中以獎金形式支付,合計5.5萬元;此前經營案件的費用也一併結算。荊愛國那趟運輸的報酬是八十元,圍繞這趟運輸組織造案的支出,卻能從公安經費中支付。

馬進孝能夠交包,無法獨自決定動用公安經費、派出警力或移送起訴。任務、經費、拘捕和案卷由機關提供,構陷才取得了可以讓人被判死刑的國家強制力。把責任全部推給一個逐利的線人,就會替投入這些資源的中共公安開脫。警方控制著案件形成的關鍵條件,也就必須對這些條件怎樣被使用負責。

來源靠案子拿錢,辦案人員完成任務,單位提高排名,黨政表彰再為成績蓋上一層榮譽。各方的收益能夠登記和分配,損失卻由關係之外的人承擔:工作、家庭、自由,以及可能被執行的生命。

《大紀元》重磅研究《高牆有耳:中共特情制度研究》對此做出了深刻的剖析:公民在這樣的獎賞體系中,被降為生產戰果所需的材料。而保護他們,本應是公安經費和辦案權力存在的理由。

放人換來的線索

這種合作,荊愛國案不是首例。更早的2000年6月,馬進孝同村的馬宏寶及妻子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被武威警方逮捕。馬進孝受親屬所托,以提供毒品案件線索為條件,請臨洮警方接手處理。案件被移交後,張文卓、邊偉宏以犯罪情節輕微為由撤案放人。被放走的馬宏寶,後來又出現在加工涉案物品的關係中。

後續責任審判的記載披露,這次移交包含向上級編造情況,撤案也屬擅自處理。撤案與放人本應受事實和法律約束,在這裏卻被拿來換取日後的案件資源。被羈押者的去留可以進入交換,關係之外的人則可能在下一場交換中被送進牢房。中共公安掌握的強制權,被具體辦案者經營成能夠送出、收回和討價還價的支配權。

三地警隊,同一個來源

再回到楊樹喜的紅色提包,等待他的警力來自另一處禁毒單位。臨夏州禁毒支隊原隊長丁永年在任務未完成時,要求馬進孝提供案件線索,隨後在預定路線截獲楊樹喜駕駛的車輛。他後來因該假案被以徇私枉法罪判刑。乘客指定送包,警察在路上截獲;楊樹喜的運輸被接入了他看不見的合作關係。

在蘭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禁毒大隊副大隊長趙明瑞也要求馬進孝經營案子。相關材料記載,他許諾按所謂毒品的重量給獎,每克二十元。馬進孝面向警方取得獎金,面向另一個人許諾報酬,這一次被找來的是彭清(化名)。

關於這場交易,後續案情材料記載:馬進孝以一萬元為報酬,誘使彭清幫忙交易所謂毒品,兩人還曾以夫妻身份同買家見面。那名買家倪興剛,實際是警員。2001年7月21日,馬進孝拿到加工好的物品,把裝有物品的包交給彭清,讓她送到約定的地點。接貨的人是趙明瑞和倪興剛;包交過去,她隨即被捕。介紹交易、遞交提包和等候接貨,構成了一個可以把她作為被告留下來的現場。

2001年12月19日,彭清被一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她後來回憶,自己不懂法律,又聽同監的人說死緩就是緩幾天殺頭,在驚恐中錯過了上訴期限。她還回憶了羈押中頭髮變白、申請買染髮劑遮蓋的經歷。

彭清參與交易,經歷與只接下運輸生意的兩名司機不同,查明她做過甚麼,也需要查明交易怎樣被安排。一審死刑還要經過後續審查,死緩不等於幾天後便被執行。她對法律的理解有誤,恐懼卻真實地支配了行動。楊樹喜、荊愛國提出上訴,她錯過了期限。三人都不知道交包或介紹交易的人接受過警方甚麼任務、能領多少獎金,也就無從拿這些為自己辯解,指控和判決的後果卻已經落在他們身上。

警方的獎金按重量計算,物品越多,來源收入越高;繳獲數量又能成為單位的戰果。這一獎勵約定發生在警察和馬進孝之間,被找來運送或交付的人承受的卻是刑事指控。獎勵者與領取者都有把案子做大的利益。由獲益的辦案者確認來源可信,再由同一批人解釋物品的來路,利益衝突就進入了證據的形成過程。

馬進孝事後還曾自述,相關警官向他保證這些人不會被判死刑,他才敢做。這一說法不能替代對每名警察行為的具體證明。即使按他的說法理解,警察也沒有權力拿無辜者的刑期作秘密許諾,線人更沒有權力接受一個不處死的保證,就替別人安排牢獄之災。公民的自由和性命,不屬於他們可以討價還價的範圍。

對被告而言,三宗案件的共同困難由此顯現:人確實在場,物品確實被查獲,運輸或交付也確實發生。後來在責任審理中逐步披露的任務、利益和警方介入,當時卻沒有成為被告能夠用來解釋現場的完整材料。只留下結果,抽走結果怎樣被安排的過程,普通人的行為就被關進了公安提供的指控敘述。

被藏起來的案件起點

司機和彭清已經被關押,能夠解釋交包與交易起點的馬進孝,卻被寫成了查不清身份的人。

彭清被捕後,相關案情記載,趙明瑞通知馬進孝離開。隨後,趙明瑞、倪興剛在立案、破案材料中,把同他們保持合作的馬進孝寫成「身份不明、負案在逃」的馬某。同年9月24日,他們又出具材料,稱馬某的手機號使用不記名電話卡,身份無法確定。那個能夠打電話聯繫、約定交付的人,進入法律文書後,成了一個無法查清的人。

查不清身份,並非警方沒有線索。同馬進孝聯繫、要求他經營案件的人,向下一道程序提供了不知道他是誰的材料。掌握真實關係的警方,使這段關係難以在審查起訴和審判中得到追查。

在後來追究荊愛國案責任時,相關記載還指出,張文卓、邊偉宏在移送起訴後一直隱瞞真實情況;為避免檢察發現真相,曾安排馬進孝外出躲避。受害者在看守所等待,能夠解釋造案的人則被辦案者藏到核驗範圍之外。

對被告而言,馬某的缺席使他成了無法質問的交包人;對後續審查而言,身份不明的記載遮住了警方與他的聯繫。司機和物品留在材料裏,任務、報酬、物品準備和拘捕安排被抽走。被告只好圍繞留下的現場解釋自己,真相的核驗卻取決於權力掌握的材料能否被打開。中共公安造成的傷害,不能被縮成被告沒有及時說明白的失誤。

案發時施行的刑事訴訟法,已經要求司法人員收集證明有罪或無罪的證據,要求法律文書忠實於事實,並追究故意隱瞞事實的責任。包的來路和馬某的真實身份,本應按這些要求接受核驗。虛假身份材料進入審查起訴和一審,證據來路沒有得到充份核驗,被告卻已被判處死刑或死緩。後續環節怎樣審查來源缺席、怎樣核對有利於被告的解釋,需要同造案行為一起追究。

供述與複檢

被藏起來的關係,在2001年末至2002年初出現了裂口。蘭州市公安局一面考慮把馬進孝進一步發展為專案特情,一面懷疑他借提供情報騙取獎金,將他抓獲。審訊中,馬進孝供出了同張文卓、邊偉宏製造荊愛國案的經過。有關情況上報後,省級公安機關重新鑑定涉案物品,排查相關大額毒品案件。

荊愛國車裏那九塊物品,接受了重新鑑定。複檢記載顯示,內部均未檢出海洛英,表皮、外角等部位卻有海洛英成份。它們有塊狀外觀,有可以檢出的毒品成份,也有登記在案的總重量;原來被當作重大運輸毒品案件的現場,卻建立在經過加工的物品和警方控制的安排上。

物品摻假,不能自動回答運輸者是否知情,複檢也不能獨自代替對指揮、交包和拘捕的審查。荊愛國案更嚴重的問題,是警方參與製造的現場曾被用來證明他實施重大犯罪。複檢揭示了物品內部的成份,追查合作關係才進一步揭示案子的起點。

此前讓警方考慮繼續使用馬進孝的「能力」,這時也成了需要調查的疑點。但抓到他,沒有使整組案件立即翻轉。供述、複檢和個案審查還要逐步匯合。司機們知道自己沒有販毒,仍然不能只憑這份確信離開看守所。

(上篇完,下篇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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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並不一定反映《大紀元時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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