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在原訟法庭取得針對奇峰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奇峰)三名前董事及高級行政人員的命令,要求三人就策劃及/或參與欺詐計劃以詐騙公司,向奇峰支付合共5.95億元作為賠償。

證監會針對三人的法律行動取得結果,包括控制奇峰22.6%股權的幕後董事楊東軍(男)、前執行董事武濤(男)及前財務總監兼公司秘書陳敬忠(男),標誌著證監會就奇峰前董事及高級人員的失當行為所提起的法律程序已告一段落。

法庭亦對楊作出為期15年的取消資格令,對武及陳則為期12年。三人被飭令支付證監會在是次法律程序中的訟費。除上述三人外,奇峰十名前董事亦於較早前被取消董事資格,為期兩年半至十年不等。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戴霖先生(Mr Michael Duignan)表示:「法庭的裁決向公眾傳遞清晰明確的訊息,為保障上市公司股東的利益,個人問責不應僅限於公司董事,亦須延伸至高級公司人員。因此,無論是董事還是高級公司人員,凡身居要職者,都應充分明白其須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

證監會針對楊提出的訴訟,主要圍繞導致奇峰蒙受重大損失的企業收購。法庭裁定,楊以幕後董事身份行事,並隱瞞其於奇峰在2009年一項收購項目中的個人權益,涉事的目標公司聲稱持有森林資產,但事實上該等森林資產並不存在(2009年收購項目)。結果,因楊以欺詐手段促使交易的進行,令奇峰蒙受了3.47億元的損失。

法庭亦裁定,楊是另一宗於2014年進行的欺詐收購(2014年收購項目)的主謀,奇峰在該項目中收購了一家據稱擁有一項價值被嚴重高估的工程技術公司。有關收購導致奇峰被挪用資金2.48億元。

法庭進一步裁定,武在2014年收購項目中扮演積極角色,而陳亦有參與其中,二人因此違反了他們對奇峰的受信責任。

因此,法庭飭令楊就2009年收購項目向奇峰賠償3.47億元,並命令楊、武及陳就2014年收購項目共同及各自向奇峰賠償2.48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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