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一名冠狀病毒病社區檢測中心服務承辦商時任高層人員,涉嫌隱瞞利益衝突,把社區檢測中心的日常運作服務合約,分判予他有份控制的公司,並支付服務費共1.2億元。他於去年11月遭廉署落案起訴,被指控一項欺詐罪,案件今日(1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應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月26日作為提訊日,屆時會進行將案件交付高院處理的程序,其間被告獲准以70萬元保釋外出。

被告黃利寶(56歲,報稱為公司董事)被控於2022年1月至同年12月間,在其受僱的香港分子病理檢驗中心有限公司,有責任就任何已有或潛在利益衝突向香港分子病理檢驗中心作完整披露時,隱瞞或沒有披露被告在康研醫療有限公司的利益,並意圖詐騙而誘使香港分子病理檢驗中心判授一項服務合約予康研醫療,導致康研醫療獲得利益,或香港分子病理檢驗中心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會蒙受不利。

根據廉署資料顯示,新冠疫情期間,香港分子病理檢驗獲政府委聘為其中一間指定承辦商,以營運2019冠狀病毒病社區檢測中心,包括負責其日常運作及實驗室化驗工作。香港分子病理檢驗把社區檢測中心的日常運作,包括檢測登記及人流控制等工作,分判予涉事的康研醫療有限公司(康研)。

案發時被告為香港分子病理檢驗中心的實驗室總監,負責其運作,包括挑選承辦商。在調查中,廉署發現被告有份成立及控制康研,香港分子病理檢驗中心就康研醫療於涉案期間提供的服務,向康研支付服務費共1.2億元,惟被告從來沒有向香港分子病理檢驗中心申報其在康研醫療的利益。

最終被告被廉署以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1)條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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