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視為本港首宗「套丁」案件被裁定罪成的沙田大輋村套丁案,11名新界原居民早前就串謀詐騙地政總署的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今日(23日)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原審定罪及刑罰,各被告即時獲釋。庭內有旁聽的親友聞判拍手,其後被法庭保安喝止。
上訴庭副庭長朱芬齡甫開庭表示,上訴人其中一項主要理據為原審辯方大律師抗辯嚴重失職,令被告未能獲得公平審訊。上訴庭接納有關理據,裁定上訴得直,下令擱置原審判刑。朱官指,暫未知控方會否提出進一步法律行動,上訴人稍後將獲通知。
本案共有12名被告,包括11名沙田原居民及一名丁屋發展商李欽培。涉案原居民包括陳志昌、黃卓帆、韋俊傑、韋震豪、溫貴麟、鄭國華、鄭宇宏、鄭興、邱貴珠、韋柏瀚及劉德勝。發展商李欽培於審前已離世,其上訴程序因此終止。
案件源於沙田大輋村一個小型屋宇發展項目。控方指,發展商與多名新界原居民男丁合作,安排男丁以「免費建屋牌照」名義向地政總署申請興建丁屋,實際上卻透過私下協議將土地及建屋權益轉移予發展商,相關安排未有向政府披露,從而誤導地政總署批出建屋牌照。
翻查判詞,上訴庭詳細檢視原審辯護情況,指出原審時由大律師黃志偉及事務律師詹耀明同時代表12名被告,包括發展商及原居民,當中存在嚴重利益衝突之嫌,形容為「本庭審理過最嚴重的利益衝突例子」。
判詞指出,辯方抗辯策略主要集中於《基本法》第40條所保障的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唯法庭認為,應探討11名原居民是否存在其它獨立辯護理由,包括是否欠缺犯罪意圖、是否相信套丁行為合法等。上訴庭指,該等辯護方向有可能需要被告自行作供,但或會損害發展商的利益,從而動搖整體辯方案情。
上訴庭又指出,有證據顯示部份被告未獲充份解釋自辯的利弊,亦有被告在整體辯護策略中被忽視。判詞提到,雖然不能斷言辯方刻意壓制被告自辯屬惡意行為,但是在整體背景下,法庭無法排除辯方代表同時兼顧多方利益,已影響被告獲得公平審訊的權利。
不過,上訴庭在判詞中強調,是次裁決基於程序公義問題,並不代表法庭認為政府認可或容許「套丁」行為。判詞亦重申,小型屋宇政策原意在於回應原居民的居住需要,而非作商業發展用途。
此外,廉政公署早前就另一宗涉及元朗的懷疑「套丁」案件,起訴被稱為「村屋大王」的王光榮及元朗區議員程振明等人。控辯雙方日前向法庭表示,因應上訴庭就沙田大輋村案件頒下判詞,或對相關案件構成影響,申請押後審訊並獲批准。
案件編號:CACC425/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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