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柏芝與前經理人余毓興合約糾紛案,日前在高等法院繼續開審,余毓興向張柏芝索償至少1276萬港元。但雙方各執一詞,引發廣泛關注。
張柏芝被指早前違反經理人合約,遭前經理人余毓興及經理人公司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提告,並索償至少1276萬港元。案件12月3日在高等法院開審,余毓興出庭作供,張柏芝則委託律師出庭。
余毓興在庭上表示,自己和張柏芝父親是多年好友,還稱張柏芝曾稱呼自己為「契爺」,因此在她與謝霆鋒離婚後,努力為她提供幫助,於2011年建議她樹立「女強人」「好媽媽」的人設並成立個人工作室,隨後更應張柏芝的請求擔任其經理人,積極為其接洽工作。
余毓興稱因為心生憐憫,所以安排張柏芝拍戲,不過她拍攝一天就翻臉返回香港,不肯繼續拍攝。
余毓興在入稟狀中指出,和張柏芝在2011年7月正式簽署為期8年的「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並預支4000萬港元片酬給她,條件是參演四部指定的電影。之後雙方於2012年5月再簽兩部電影合約,並支付了276萬港元片酬。但她並未履行電影合約,還違反經理人合約,導致自己和經理人公司遭受嚴重損失,因此要求她賠償損失至少1276萬港元,並公布2015年5月-2019年7月的收入賬目。
但張柏芝的律師否認了上述說法,強調委託人(張柏芝)2011年前根本不認識余毓興,不會稱呼對方為「契爺」,和張父是多年好友的說法只是單方面陳述,沒有任何證據;至於擔任經理人一事,張柏芝律師稱是余毓興提出的,而且完全是基於商業考慮。
對於「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張柏芝的律師主張,該合約上的署名並非張柏芝的名字,且簽署時無第三方見證,因此真實性存疑。
事實上,雙方的爭端早在多年前便已公開化,但因雙方各執一詞,最終只能交由法庭作出裁決。
(轉自新唐人電視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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