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2日)有報道稱470名區議員上任一年來會議出席率均達標,達有至少45人曾「違規缺席」會議1至2次,佔比近一成。同晚政府發稿稱報道的表述不正確,「缺席個別會議並非違規」。

報道指,45名「違規缺席」的區議員當中,有41人違規1次,其餘4人違規2次。其中元朗、黃大仙、離島各有6人曾「違規缺席」會議。

民政事務總署昨晚回應稱,470名區議員中,超過98%出席全部區議會大會或只在會議同意下缺席;超過90%出席了全部委員會或工作小組的會議,或只在會議同意下缺席。除了出席區議會大會外,每名區議員平均出席28個委員會或工作小組的會議。

總署強調所有區議員都符合《區議員履職監察制度指引》的規定,即會議出席率都不低於80%,沒有任何區議員違規,「報道指部份區議員違規缺席會議的表述並不正確,缺席個別會議並非違規」。

根據《區議員履職監察制度指引》,計算區議員出席率時,如區議員有合理理由並獲批缺席會議,其未能出席的會議數目將不會被計算在出席率統計的基數內。

區議會只會同意議員因身體不適、代表其所屬區議會出席會議及活動,或區議會認為合理的其它理由而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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