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周三(20日)三讀通過《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讓具精神能力的成年人可事先決定,在生命末期失去自決能力時,拒絕接受維持生命的治療,不用家屬代作醫療決定。醫務衛生局局長盧寵茂形容,此次立法使病人在生命終結階段能擁有更多自主權,並以更有尊嚴的方式走完人生路。
盧寵茂在立法會上表示,《條例草案》旨在提升晚期病人於生命末段的自主權,促進尊嚴、安詳離世。他形容該法案是香港晚期照顧發展的重要里程碑,應對了延續無效治療的倫理挑戰,提供法律框架以訂立和撤銷預設醫療指示及相關命令。
法案建議設立預設醫療指示和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的法律框架;為治療提供者和施救者,包括非專業救援人員,提供遵從預設醫療指示和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上的相關保護;修訂《消防條例》(第95章) 和《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以消除緊急救援人員在遵從預設醫療指示上遇到的法律障礙。
《條例草案》歷經一年審議,法案委員會舉行過7次會議,獲法案委員會一致支持。法案訂立者需具精神能力,並按嚴謹程序簽署文件。病人可隨時撤銷指示,而為適應未成年人或無精神能力人士的需要,也設有特別條款。
盧寵茂強調,預設醫療指示與安樂死有根本區別,前者目的在於病人在生命晚期不能自決時,在符合指明先決條件的情況下,如罹患末期疾病或陷入持續性植物人狀態等,停止或不給予病人指明拒絕的維持生命治療,避免病人延長痛苦及死亡,讓病人自然離世,屬合乎倫理和法律的做法。
他強調,評估晚期病人的最佳利益時,不應只看維生指數,更需理解其價值觀和對治療的取向;在病情無法逆轉時,心肺復甦等措施只會增加病人的痛苦及延長死亡過程。盧寵茂認為,制定預設醫療指示能讓病人獲得更適切的臨終關懷。
該法案不僅關乎晚期病人治療選擇,也促進病人與家屬的溝通,減輕家屬在病人離世後的心理負擔,是優質晚期照顧制度的重要基石。
政府計劃在法案通過後預留18個月準備期,進行系統更新及專業培訓。同時,向包括長者、末期病人及其照顧者在內的目標群體推廣預設照顧計劃。盧建議,病人在仍具精神能力時,主動與家屬及醫護人員討論訂立預設醫療指示,以清楚表達個人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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