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篇〈8.18集會案判決深度剖析〉中,筆者已深入探討如何依據《香港人權法案》中的相稱性原則,對警方依《公安條例》過度限制集會權的行為進行憲法挑戰。這一原則同樣適用於言論和新聞自由,特別是在「煽動罪」的起訴中,因過度限制言論自由可能引發寒蟬效應,抑制合法的新聞報道與公眾討論。筆者曾在〈羊村案煽動罪紅線〉中探討過此問題,但在最近備受關注的「立場新聞煽動案」中,相稱性原則作為憲法挑戰的核心,卻未獲得足夠的重視。

8.18集會案中,終審法院將憲法挑戰分為「規則挑戰」(法律覆核)和「決策挑戰」(行政措施覆核),但排除了對司法行為的相稱性審查,認為《香港人權法案》僅對行政機關具約束力。然而,此解釋忽視了《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7條規定該法案對所有公共主管當局具約束力,包括司法機關在內。作為公共主管當局,法院亦應遵循相稱性原則。這一點與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4號一般性意見(第34段)一致,該意見強調,相稱性原則不僅應體現在限制基本權利的法律中,行政與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時同樣必須遵循。歐洲人權法院(ECtHR)相關案例亦支持此觀點,認為除了立法和行政之外,司法行為也應接受相稱性審查,以保障基本權利不受過度限制。

本文將進一步分析「立場新聞煽動案」與「8.18集會案」中,立法、行政與司法三權在限制言論和集會自由時,如何未能全面履行在依循相稱性原則方面所應負的憲制責任。這些憲制缺失對基本權利構成了重大威脅,值得我們深入反思。

規則相稱性憲法挑戰

在8.18集會案中,終審法院強調,香港的憲制不同於英國的議會至上,法院有權宣告違憲法律無效。終院在此案中重申,任何限制基本人權的法律都必須符合相稱性原則,並引用2005年「梁國雄案」為先例,確認《公安條例》下的集會通知機制符合相稱性要求。

相對地,1938年殖民時期制定的《刑事罪行條例》中的煽動罪,特別是「煽動仇恨」等思想罪行的定義,顯然不符相稱性原則,並違背終審法院先前的判例。法院此前已指出,法律應避免過於寬泛的定義,以防構成思想罪行。這一問題在〈羊村案煽動罪紅線〉中已有深入探討。

煽動罪的合憲性在「譚得志案」中正受到挑戰,核心問題在於是否需證明被告具體煽動暴力或破壞公共秩序的意圖。雖然終院上訴委員會批准了關於此問題的上訴許可,但拒絕就煽動罪的確定性及相稱性等基本憲法問題進行全面審理。這一先發裁決引發了對司法審查深度的擔憂。根據《歐洲人權公約》第35條,除非申訴「明顯無根據」,法院應受理此類具重大影響的上訴。同時,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第31號一般性意見(第15段)中強調,各國應確保有效的司法救濟,避免無必要限制上訴權;第32號意見(第19, 28段)進一步指出,司法審查機制必須有效保障公平審判,尤其在人權問題具廣泛影響的案件中,應避免草率駁回申訴。因此,像煽動罪這樣未有先例且具重大人權影響的案件,若在未經終院全席審查下駁回有關相稱性原則的上訴,可能違反上述國際標準,並忽視了本文開篇所述的聯合國、歐洲人權法院案例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7條對司法機關遵循相稱性原則的要求。

譚得志案的最終判決將對言論和新聞自由產生深遠影響。若上訴得直,該案可能為立場新聞煽動案等類似案件提供重新審視的機會,並且在特定情況下,可能對《基本法》第23條下的煽動罪新法構成潛在的合憲性挑戰。

執行相稱性憲法挑戰

在8.18集會案中,儘管被告未對警方限制遊行的決定提出具體憲法挑戰,終審法院已在「梁國雄案」中確認,警方依據《公安條例》限制集會時,必須遵守相稱性原則,清楚說明為何無法採取更溫和的措施維持公共秩序,否則可能構成濫權。同樣,這一「執行相稱性」原則應適用於對言論自由及其它基本權利的限制。

相比之下,在立場新聞煽動案中,儘管煽動罪的合憲性仍待終院在「譚得志案」中裁決,區域法院並未深入審查警方執法是否符合「執行相稱性」原則,忽略了辯方提出的憲法挑戰。

特別是,法院將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等同處理,忽視了新聞自由在《基本法》中的特殊地位。新聞自由是獨立於言論自由的基本權利,不應簡單套用《香港人權法案》中的言論自由限制。警方執法應更加謹慎,避免削弱新聞自由的憲法保障,這已在〈新聞自由是否「並非絕對」〉一文中詳述。

例如,辯方指出,被告未能預見其報道會被視為煽動性,且新聞界缺乏明確指引。法院則認為煽動罪自1938年存在,新聞機構應早已知悉。然而,這是《基本法》賦予新聞自由憲法地位後,首次以國安法程序處理的煽動罪案件。警方在篩選大量文章時亦顯示出困惑和延誤,卻不合理地期待被告「應當知悉」。更適當的做法應是,警方先提出警告或要求下架文章,而非直接進行逮捕及凍結資產。《立場》已澄清涉案文章,若警方認為澄清不足,應進一步要求下架,而非事後將其作為刑事證據。凍結資產的範圍亦應合理限縮,僅針對相關資產,而非全面凍結,導致新聞機構停運。

根據終院確認的執行相稱性原則,警方有責任清楚說明為何無法採取更溫和的措施維護國家安全,避免過度限制新聞自由。

這表明,警方在立場新聞煽動案中未能充分遵循「執行相稱性原則」,對新聞自由產生了寒蟬效應。

司法相稱性憲法挑戰

如本文開篇所述,立法、行政與司法三權在限制言論和集會自由時,均有憲制責任遵守相稱性原則。法院在處理案件時,除依法根據事實對定罪作出裁決外,對涉及酌情權的裁定,尤其是量刑,亦應考慮相稱性原則,確保判決公正。量刑時,法院應選擇法律允許範圍內最輕的刑罰,以保障人權。

在8.18集會案中,終審法院雖無法基於相稱性推翻定罪,但在判詞中指出,集會權與言論自由可作為量刑時減輕刑罰的依據。海外法官廖柏嘉(Lord Neuberger)進一步強調,這些基本權利在量刑時「應被視為重要考量」。儘管這些見解屬於附帶意見(obiter dicta),並非核心裁決,但這仍為未來通過其它法律途徑重新審視量刑問題提供了可能性,尤其是考慮到相稱性原則對維持判決公正性的作用。

與此對比,在立場新聞煽動案中,量刑時似乎未充分考慮相稱性原則。辯方指出,該案涉及新聞工作,而新聞報道具有特殊的社會功能,與其它煽動性言論的性質有所不同。因此,量刑應謹慎,避免對新聞自由造成不必要的負面影響。

辯方還強調,涉案的煽動文章僅11篇,佔《立場》總發表文章的0.01%,控方僅針對17篇文章提出檢控,這顯示《立場》大部分報道與煽動無關。法院在量刑時應充分考慮這一事實,尊重其餘99.99%的文章所享有的新聞自由保護。然而,區域法院依據《立場》的資金來源、股東背景及報道方向推定被告具有煽動意圖,否定了新聞工作的減刑理由。這一推定集中於11篇文章,卻忽略了《立場》絕大多數報道並不涉及煽動行為,應受新聞自由保護。

儘管法院在解釋煽動意圖時符合法律要求,量刑階段卻未能充分體現相稱性原則。

立場新聞煽動案揭示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在履行憲法職責時,在遵守相稱性原則方面仍面臨的挑戰。這些問題亟待進一步審視,以確保言論、新聞自由和其它基本權利得到充分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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